最新消息

26 12, 2013

張緒中理事長相關訴訟統計進度報告

張緒中自費被告案統計(102/12/04) 01.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87號    告訴人:中華電信工會–侵占(律師)    被告:張緒中不起訴 02.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41號    告訴人:中華電信工會–妨害名譽(律師)    被告:張緒中不起訴 03.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9號    告訴人:朱傳炳—誣告(律師)    被告:張緒中不起訴 04.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02年度偵字第3225號    告訴人:中華電信工會—妨害名譽(律師)   

26 12, 2013

還我選舉權

  監察委員趙昌平調查報告第7頁第六行略稱:「至於陳訴人指摘上開中華電信工會100年2月15日電工五(100)組字第078號函謂章程第11條修正「系經大會全體出席代表表决全額通過」,經勘驗該次會議錄影帶後,證明事涉偽造文書之嫌,則應由檢察機關依法查究工會幹部是否涉有刑事責任,自不待言。」 基於堅持工會民主,實踐工會為勞工所有,由勞工決定,為勞工存在的精神,工會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工會幹部延長任期一年,調高會費等重大事關全體會員權利義務爭議,經原工會高雄市分會幹部,歷經行政及司法救濟管道,要求查明相關真相。本案只要中華電信工會公佈當次會議錄影帶,即可釐清真相。如果中華電信工會幹部沒有高雄市分會及台北市分會幹部提告情事,只要將當日會議錄影公佈工會網站,就可以釐清爭議,為何至今不做?

26 12, 2013

張緒中理事長業務會報發言

一、 中華電信公司於102年9月6日與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進行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協商結論之一為每三個月召開協商會議。唯,至今已超過三個月,卻未見再召開協商會議,明顯違反團協約法第二條誠實信用原則。經本會於102年12月11日拜會總公司,與吳執行副總與鄭鳴崗副總溝通,鄭副總聲稱已發函請貴分公司與本會協商。因此,建請貴分公司以本人擔任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任內簽訂之團體協約版本為基礎,儘速完成協商程序報請總公司,讓南區分公司同仁多一分保障。 二、  工會於勞資會議提案反映取消神秘客考核問題,經行銷處舉辦座談會,會後相關單位官僚處理態度,讓工會幹部、一線同仁們從感謝到反彈。總公司函覆稱第一線服務品質攸關公司經營命脈,請公司各營運處年終考核忠實反映第一線同仁背負「公司經營命脈」應有的考核分數。 三、 102年12月11日本會(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與吳執行副總溝通,針對中華電信企業工會在100、101、102年超支數百萬川旅費,基於維護股東權益,公司一定會在12月20日全數收回。檢視公司過去幾年,公司縱容具職務工會幹部超過法律規定公假,恣意給予公差假,損失上千工日,中華電信企業工會台北開會卻都是以高雄營運處非總會幹部擔任工作人員,卻對爭取公司業務績效同仁以加班費用減縮為由,請同仁體諒補休。而工作紀律敗壞專任工會幹部考績88,89分,提報職階晉升訓練,還可以升官發財,嚴重破壞工作紀律,變相收買工會幹部。對照第一線同仁在人力緊縮,競競業業卻連基本考核分數不可得而申訴。說什麼正派經營、感動服務,簡直是說一套做一套。因此,基於工會自律,建請專職工會幹部,除非有重大貢獻事蹟,否則年終考核應不得超過基本分數;專職工會幹部任內不得升遷,如有特殊重大貢獻,應專案提勞資會議通過始得升遷,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