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1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訂定全文62條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高市府勞一字第094002281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第1屆會員大會第3次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第1屆理、監事會議第17次會暨98年4月14日第2屆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會修訂

第4、12、13、14、18、19、21、22、24、27、28、32、38、44、49、51、53及56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第2屆理、監事會議第4次會暨99年3月18日第2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會修訂第4、13、18、19、22及50條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第2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臨時會修訂第2、4、7、10、12、13、14、16、18、19、27、28、29、39、41、42、47、50、51及53條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第3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修訂第13條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捍衛員工工作權,行使勞動三權–爭議權、團結權、協商權;並以產業民主–參與經營管理;工會社會化–關心公共事務,追求公平正義勞資關係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轄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

第五條     本會小組之組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程辦理。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會員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2.關於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3.關於勞動條件之促進改善及勞資會議之參與事項。

4.關於會員工作安全衛生之促進及改善事項。

5.關於本會或會員與電信事業機構間爭議之處理事項。

6.關於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

7.關於勞工法規之研究、建議及有關勞工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8.關於加強國內及國際勞工關係,增進聯繫合作事項。

9.關於會員進修及托兒所之舉辦事項。

10.關於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11.關於會員康樂、醫藥衛生、互助合作、會內公共事業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事項。

12.關於會員工作及家庭生計之保障與改善事項。

13.關於協助電信事業機構之安全及發展事項。

14.關於協助電信事業機構技術及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15.關於協助電信事業之興革與建議事項。

16.關於主管機關及有關電信事業機構諮詢之答覆及其委辦事項。

17.關於小組之劃編、輔導及會員之申請或建議案件之處理及轉報事項。

18.關於本會或友會會員間相互聯繫事項。
19.其它法令規定之任務。

第七條   凡任職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轄區之員工,除代表電信事業機構首長外,均有加入本會為會員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會章、履行決議案、接受指導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違背第八條之規定或有不法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會章程之規定予以除名,或因離調職而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就會員工作部門劃分小組,每一組會員人數應為5人至25人,但因區域關係不滿5人者,得設1小組。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長1人,由會員直接選舉之,為當然代表與理事;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2人,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長推派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應具理事身分。

本會現置理事21人,並依工會法第17條規定: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2人,最多不得逾27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侯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1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相關選舉程序規範,依工會法規定,由本會選舉委員會公告辦理。

第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及秘書1至2人,並視實際需要置會務工作人員分別掌理組訓、福利、國際、研究、安衛、會計、總務、婦工等8 處,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1人,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置駐會理事、法制專員各一或二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業務。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本會會員調任或調兼會務工作者均為義務職,其他僱用工作人員為有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各項選舉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會得視業務上之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聘任法律、會計、技術及其他與推展會務有關之顧問。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監事會召集人、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理事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小組組長、副組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於任期內出缺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名代行其職權,因故無指定副理事長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召集理事會互推一名理事代行其職權,並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補足原任期。

新任理事長由會員選出後,重新提名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原任理事隨即解職。

理、監事出缺時,應照一般規定以得票多寡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接任所遺任期。

第二十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可核定實施。於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應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有下列情況,視為辭職,依法辦理補選。

1. 無故2次未召開理事會議。

2. 超過3個月尚不召開年度大會者。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於每月月底,將經費收支帳目及會計憑證,列冊送監事會審核。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違法失職,得對其提出罷免;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簽著,方得向該本會提出。非經就任之日起滿一年後,不得罷免。

罷免簽署如有不實者,或經原簽署人申請撒回簽暑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退還聲請書;本會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之副本應由被聲請罷免人副知本會。

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應辦理罷免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投票,投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二分之一者為否決罷免。罷免案投票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應視為否決罷免。罷免案如經否決,在同一任期內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本章程及有關規章之通過及修改。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出席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席電信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出席電信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3.會員之除名。

4.經費收支預算、工作計劃及決算之審核或承認。

5.團體協約、勞資會議及勞動條件內容之維持或變更。

6.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置。

7.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

8.國際組織、全國性工會及電信工會全國聯合會之加入或退出。

9.聽取、質詢並審查理、監事會會務業務工作報告。

10.質詢常務理事工作報告。

11.當地縣市產業總工會之加入或退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2.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3.擬訂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

4.協助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

5.推定全權代表,代表本會締結團體協約。

6.處理與國內、國際勞工組織活動有關事項。

7.推派代表參加與電信事業機構協商事宜。

8.推選委員參加電信事業機構各種委員會組織事項。

9.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宜。

10.指揮並監督所屬各委員會工作。

11.輔導或監督所屬小組。

12.理事會會務人員之聘任及解聘。

13.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

1.審查本會會員入出會事宜。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3.指揮理事、秘書、幹事及各處處理會務。

4.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5.列席監事會議。

6.召開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及備詢。

7.訂定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報告。

8.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

9.召集年度小組組長聯席會議及擔任主席。

10.其他重要會務事項。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之會務人員各級職務層次如下:

1.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副秘書長襄理之。

2.副秘書長、幹事及各處處長,受秘書長之指揮,主辦或協辦各處室業務。

3.各處副處長、幹事、助理幹事,承主管處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之職掌如下:

1.文書之收發、文稿之繕擬及檔案之管理事宜。

2.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整理及彙報事宜。

3.各種會議之籌開及擔任會議記錄與整理彙報議案等事宜。

4.資料之彙整保管事宜。

5.其他臨時交辦事宜。

第三十條   本會組訓處之職掌如下:

1.小組之劃編及輔導事宜。

2.各種會議之籌辦事宜。

3.會員訓練之舉辦事宜。

4.會員權益之保障事宜。

5.會員入會、出會、移轉等異動登記及有關組訓表冊之編造彙報事宜。

6.會員申請及建議案件之處理及轉報事宜。

7.小組間及會員間之糾紛調處事宜。

8.對於電信事業之協助及發展事宜。

9.有關青年社團之連繫、參與事項。

10.有關青年活動之舉辦事項。

11.青年勞工教育之辦理。

12.其他有關組訓及青年工作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福利處之職掌如下:

1.會員福利之舉辦事宜。

2.會員補習教育之舉辦事宜。

3.會員生活狀況之調查與改善事宜。

4.會員之救助、撫卹及互助儲蓄事宜。

5.會員康樂活動之舉辦事宜。

6.各種社團活動之連繫、參與事宜。

7.有關勞工政策之宣揚事宜。

8.有關會務活動之報導事宜。

9.圖書室之設置、管理事宜。

10.其他有關福及文康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1.經費收支之審核事宜。

2.預決算之編定事宜。

3.會計報告呈報事宜。

4.監辦事宜。

5.其他有關會計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總務處之職掌如下:

1.經費出納事宜。

2.庶務事宜。

3.戳記及財產之保管事宜。

4.會議場所之擇定及佈置事宜。

5.其他有關總務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會婦工處之職掌如下:

1.有關婦女政策之宣導事項。

2.有關婦女社團之連繫、參與事項。

3.有關婦女活動之舉辦事項。

4.有關婦女權益之諮商、慰問事項。

5.女性勞工教育之辦理。

6.其他婦女工作事宜。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安全衛生處之職掌如下:

1.有關工作安全衛生法規之蒐集、整理、研析、建議事項。

2.協調改善會員工作安全衛生設施事項。

3.協調推行工作安全衛生宣導及教育事項。

4.協調實施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演練事項。

5.配合有關單位從事勞動檢查協辦事宜。

6.其他有關工作安全衛生之交辦與協辦事宜。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國際處之職掌如下:

1.有關國際勞工組織活動有關事項。

2.有關國際社團之連繫、參與事項。

3.有關國際活動之舉辦。

4.其他有關國際團體交辦與協商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研究處之職掌如下:

1.辦理團體協約之研修事宜。

2.各種會議提案與會員建議案之研究處理事宜。

3.會員權益之保障及有關之援助事宜

4.處理勞動條件調整事項及改善事宜。

5.本會規章辦法之撰擬研修事宜。

6.推動勞資會議有關事宜。

7.辦理勞資爭議事宜。

8.建議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宜。

9.其他有關研究設計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業務。

3.審核理事會之收支帳目及經費事項。

4.審查會務人員之工作事項。

5.聘任及解聘監事會秘書、幹事。

6.造具工作報告。

7.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三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1.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2.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3.綜理監事會會務。

4.列席理事會議。

第四十條     小組組長之職權如下:

1.執行小組會議之決議。

2.按期召開小組會議,擔任主席並將會議紀錄轉報本會。

3.徵求會員及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等異動之登記、轉報事宜。

4.會員之申請或建議案件之處理及轉報事宜。

5.集解及登記會員會費。

6.執行本會理事會交辦事宜。

7.協助辦理各項事宜。

8.處理其他有關本小組重要事項。

小組副組長協助組長辦理小組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2.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3.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4.各種委員會會議,依其組織規則規定或視業務需要召開之。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集一次,但遇特別事故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應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下列人員均應列席:

1.本會理、監事。

2.本會福利委員。

3.本會勞安委員。

4.出席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5.本會候補理、監事。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理事會推定理事三人組織審查小組審查之。大會出席代表報到時,審查小組得要求出席代表出示相關證明之文件。

第四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由大會成立審查委員會分別審查之。

第四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設議事、總務、招待三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分掌各組工作,其人選應提向大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1.本會監事會召集人、監事。

2.本會福利委員。

3.本會勞安委員。

4.出席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5.本會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得列席本會監事會議。

第四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如經半數以上各該人員之提議,得分別舉行臨時會議。

第四十九條  小組組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本會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五十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另行改選。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如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前項理、監事會議,候補理、監事、本會出席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均得列席。理事會並得視情事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十二條   本會各種會議之出席及各項決議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本會章程之修正。

2.國際組織、全國性工會或電信工會全國聯合會之加入或退出。

3.會員之除名。

4.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5.本會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1.會費:每一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一日工資所得。

2.經常會費:每一會員每月繳納其薪工資之千分之五。

3.本會基金運用之利益收入。

4.有關機關之補助。

5.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其籌募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籌募之。

第五十四條   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會員公告,每月月終向理事長或理事會報告,並送監事會審核。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之。

第五+五條   本會經費及各種基金應專戶存儲,不得因人事或組織之變動,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組織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1.會員、會務人員對會務有特別貢獻或功績經理事會決議者。

2.理、監事,代表、委員或小組組長對會務特具功績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

第五十七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之規定者,經理事會調查討論後,得予警告、罰款、停權等處分。但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章程或決議案致本會受有損害者。

2.破壞本會名譽,損害本會共同利益及其他舞弊等情事有確實證據致本會受有損害者。

第五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