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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趙昌平調查報告第7頁第六行略稱:「至於陳訴人指摘上開中華電信工會100年2月15日電工五(100)組字第078號函謂章程第11條修正「系經大會全體出席代表表全額通過」,經勘驗該次會議錄影帶後,證明事涉偽造文書之嫌,則應由檢察機關依法查究工會幹部是否涉有刑事責任,自不待言。

基於堅持工會民主,實踐工會為勞工所有,由勞工決定,為勞工存在的精神,工會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工會幹部延長任期一年,調高會費等重大事關全體會員權利義務爭議,經原工會高雄市分會幹部,歷經行政及司法救濟管道,要求查明相關真相。本案只要中華電信工會公佈當次會議錄影帶,即可釐清真相。如果中華電信工會幹部沒有高雄市分會及台北市分會幹部提告情事,只要將當日會議錄影公佈工會網站,就可以釐清爭議,為何至今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