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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6, 2015

上市公司更透明! 勞工董事不是夢

2015年6月4日 上市公司更透明! 勞工董事不是夢? (本報訊) 鑒於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雖設立「獨立董事」,但職權行使並不獨立,多受公司派影響。相較國營企業設置「勞工董事」,不僅在董事會產生影響力,亦反映勞工第一線工作問題。 為避免公司發生重大舞弊掏空,並促員工參與經營決策,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應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因此,今(4)提案的立委吳育仁、蔣乃辛與黃昭順共同舉辦「上市公司更透明!勞工董事不是夢?」記者會,呼籲朝野共同支持「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規定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讓上市公司更透明,勞工董事不是夢! 吳育仁指出, 我國2006年證劵交易法修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於證劵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需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十四條之四、之五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之運作。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原因在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具經營控制權之大股東,欲指派唯其所用之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 吳育仁強調,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是勞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產業民主制度之一。但在名稱上,各法律有不同的習慣性用語。勞工法上稱勞工董事,經濟法上稱員工董事。比較國際勞資關係理論,勞工董事制度在勞資關係中,具有制衡與促進勞工權益之效果,至少獨立性高於特定之獨立董事。目前台灣泛國、公營企業以非經營階層員工代表透過勞工董事之身分參與董事會,這些國、公營企業勞工董事,強化企業非經營階層的外部獨立效果。而正面意義宜延伸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此外,上市/櫃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若無有效監督,公司經營成敗不僅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亦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因此,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實踐員工價值,企業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亦促公司合理透明化。

19 05, 2015

印度學者Sarkar教授來訪,並分享明年將獲淡江大學客座一年。同行實踐大學賴教授,相約合作發表一篇有關我們工會的論文。

11 05, 2015

為中華電信 為中華電信 為中華電信 為中華電信 14 ,201201 位員工月退 位員工月退 位員工月退 權益 本會積極 把握爭取最後一次 爭取最後一次 機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函 地址:高雄市林森一路230號行政大樓4樓 聯絡方式:邱文霞(07) 282-8196、282-8197 e-mail: [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立法委員鄭汝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5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南電企工三(104)中字第0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立法院委員黃昭順、王廷升、楊玉欣等20人,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決議,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懇請委員一本關照勞工立場,儘速安排法案審查,建議詳如說明項,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然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民營後,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能領取。 三、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因此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四、檢陳立法院院總468號委員提案17072號關係文書,懇請委員本會期儘速安排法案審查,至感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