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
上市公司更透明! 勞工董事不是夢?

(本報訊) 鑒於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雖設立「獨立董事」,但職權行使並不獨立,多受公司派影響。相較國營企業設置「勞工董事」,不僅在董事會產生影響力,亦反映勞工第一線工作問題。
為避免公司發生重大舞弊掏空,並促員工參與經營決策,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應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因此,今(4)提案的立委吳育仁、蔣乃辛與黃昭順共同舉辦「上市公司更透明!勞工董事不是夢?」記者會,呼籲朝野共同支持「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規定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讓上市公司更透明,勞工董事不是夢!
吳育仁指出, 我國2006年證劵交易法修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於證劵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需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十四條之四、之五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之運作。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原因在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具經營控制權之大股東,欲指派唯其所用之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
吳育仁強調,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是勞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產業民主制度之一。但在名稱上,各法律有不同的習慣性用語。勞工法上稱勞工董事,經濟法上稱員工董事。比較國際勞資關係理論,勞工董事制度在勞資關係中,具有制衡與促進勞工權益之效果,至少獨立性高於特定之獨立董事。目前台灣泛國、公營企業以非經營階層員工代表透過勞工董事之身分參與董事會,這些國、公營企業勞工董事,強化企業非經營階層的外部獨立效果。而正面意義宜延伸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此外,上市/櫃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若無有效監督,公司經營成敗不僅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亦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因此,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實踐員工價值,企業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亦促公司合理透明化。2015060400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