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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 須設勞工董事      20150605  |  工商時報  |  A1 要聞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藍委吳育仁等人昨(4)日宣布提案修改證交法,明訂公開發行公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要求設置員工(勞工)董事。立法院財委會也已將朝野各版本設置勞工、員工董事相關提案,一併排入下周三審查,力拚本會期過關。

國民黨立委吳育仁、黃昭順、蔣乃辛昨天舉行記者會,呼籲朝野立委凝聚共識,共同修正證交法第14條之7。

草案中明訂依該法公開發行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的理念,得依章程的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1人。員工董事的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

吳育仁指出,鑒於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雖設立「獨立董事」,但職權行使並不獨立,仍受公司派影響。相較國營企業設置「勞工董事」,不僅在董事會產生影響力,也反映勞工第一線工作問題,須要將這正面效益擴大。

他說,我國在2006年修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在證交法第14條之2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需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14條之3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14條之4、之5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的運作。

但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吳育仁認為,原因在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具經營控制權的大股東,欲指派唯其所用的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

吳育仁強調,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是勞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產業民主制度之一。但名稱上,各法律有不同的習慣性用語。勞工法稱為勞工董事、經濟法稱員工董事。

黃昭順表示,公司設勞工董事能加強資訊透明化,也可因決策圈引入基層經營經驗,降低勞資衝突。蔣乃辛也表示,設勞工董事是世界趨勢,他還提案修國營事業管理法,要求國營事業轉投資企業也要有勞工董事。

(相關新聞見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