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12 08, 2015

台灣工會大聯盟感謝顏寬恆委員協助推動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20150811

  台灣工會大聯盟新20150811 台灣工會大聯盟感謝顏寬恒立委有情有義挺勞工! 全力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 上市公司應設勞工董事 實現台灣分配正義 為感謝顏寬恒立委在立法院上會期,以實際行動大力協助推動「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制度,於今(11)日上午由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副召集人台塑南亞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劉健益、高雄銀行企業工會理事長陳瑞芳、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理事長柯震榮等工會領袖,率領理監事共四十餘人,前往顏寬恆立委服務處表達感謝。由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親自致贈刻有「有情有義挺勞工」綠色台灣圖像銀盾。代表台灣勞工鬥陣相挺,期待九月開議之第八屆立委最後一會期,能夠順利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制度,台灣工會大聯盟所有工會對以實際行動支持勞工,提升勞工社會地位的顏寬恒委員,全力動員支持輔選,並預祝顏委員高票連任成功。 由顏寬恒等立委國會辦公室及台灣工會大聯盟,於今年5月1日勞動節,假立法院舉行「上市公司英置勞工董事-實現分配正義」記者會,記者會邀請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中山大學企管系黃北豪教授等學者及各工會理事長共同出席。 顏寬恒委員於記者會中表示:台灣人民對政府種種不滿,問題就出在分配不公平。台灣經濟部是沒發展,上市公司老闆不是沒賺錢,尤其是電子資訊公司賺飽飽,董、監事加薪分紅,動不動就上億元,相對台灣勞工朋友單純老實,憨憨地做。只要老闆捨得多分一點,對公司、對社會都有好處。顏委員強調:他來自基層,尤其是庄下所在,對一般基層勞工的感受尚直接,支持這個法案不是反商,更加不是仇富,是希望台灣社會分配更公平,台灣社會就會越和諧。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可以讓勞資在透明化制度下,互相信任體諒,共同為公司打拼。 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表示:非常感謝顏寬恆委員居中協調舉辦記者會,並與羅明才委員全力相挺,承諾全力推動法案立法工作。更感謝顏寬恒委員完全無預設黨派立場,從中幫忙協調,才能讓法案順利付委。台灣工會大聯盟期盼,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制度能在本屆第八屆立委最後一會期順利修法。張緒中理事長強調:上市民營公司勞工絕對不會比國營事業勞工差,勞工董事在國營事業已經立法實施15年了,民營上市公司已經遲15年了。那一黨看不起九百多萬民營企業勞工,本案就是最好的試金石,那明年的選舉勞工朋友就應該發揮影響力,教訓看不起民間勞工的政黨與候選人。  

28 06, 2015

本會及幹部以股東身分參加股東大會爭取會員權益 揭發公司經營弊端與不法情事

中華電信股東會 火爆砸水瓶 中華電信昨舉行股東會,小股東不滿意董事長蔡力行未正面回應問題,不願離開發言台,甚至激動丟擲礦泉水瓶等物品,現場保全人員隨即出動「傘陣」阻擋。(翁毓嵐攝) 中華電信股東會重要談話 電信三雄的最後一場股東大會,昨由中華電信壓軸登場,在小股東們的踴躍發言下,馬拉松式的議程近11小時,董事長蔡力行面對激動小股東丟水瓶、抱怨制服難看、要求優退,及頻翻陳年舊事等過程,耐心應對,並強調對於尚在虧錢的MOD有信心,也會改善員工升遷不易等問題,同時重申要維持龍頭地位,4G投資絕不手軟。 中華電昨股東會,眾多身兼員工身分的股東上台發言,讓股東會變成吐槽大會;在「退休員工股東」、「工會員工股東」、「職員家屬股東」等,馬拉松式發言,讓議程持續長達近11個小時。期間,並有小股東要求蔡力行立刻回答問題,陸續朝主席台丟擲2、3個水瓶,讓現場保全人員立即擺出「傘陣」護駕。 小股東提出的建言,從營運績效、部分轉投資公司虧錢、通訊信號不夠好、採購案疑慮,到勞資糾紛、職員間糾紛、制服像禮儀人員等問題五花八門,甚至細到連高雄市議會對面家戶不能申裝100Mbps寬頻上網都有。 蔡力行對其中諸多問題,正面回應,強調自己絕非「炒短線」經營,在考量短期經營績效同時,他也期望中長期持續向上成長;今年4G仍是營運重點之一,為維持龍頭地位,在投資、經營及競爭上,都「絕對不手軟」。 中華電總經理石木標指出,中華電自去年5月底開台以來,4G用戶數都比同業多1/3,除目前用戶已達260萬外,今年底目標數更上調至420萬戶,同時4G基地台數也將擴增至1.2萬台,涵蓋率將超過99%。 至於投資長達11年的MOD至今仍虧損,蔡力行則認為,在因應數位匯流的趨勢,這是重要的策略布局;目前其現金流量和營運收支狀況沒問題,但要賺錢「還需要一點時間」。 預期接下來4到5年間,仍持續湧現65歲屆齡退休潮,有員工股東要求今年能有好的優退方案外,也希望公司提供員工更好的升遷機會。蔡力行坦言,中華電組織龐大,職階就分了19層,每2年調整1次職等也要等上38年,他承諾將改善並研究相關方式,讓表現好、績效好的員工有其它升遷機制;不過,針對優退,他則直言目前「尚無計畫」。(中國時報)

27 06, 2015

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民刑事案件, 歷經2年6個月定讞,法院判決朱傳炳,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民事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新聞稿 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民刑事案件 歷經2年6個月定讞 法院判決朱傳炳 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 民事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 本會針對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朱傳炳惡意毀謗本會理事長張緒中案件,經張緒中提起民、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歷經2年6個月,終於判決朱傳炳敗訴定讞,本會聲明如下: 針對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同派系幹部擔心張緒中取得博士學位復職後,再投入工會選舉,不僅由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潘進財提案,限制連任理事長不能參選理事長,經台北法院判決工會敗訴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1訴字第704號)。因如果會員直選理事長工會當權派當沒有勝算,朱傳炳等自肥延長任期,並將理事長、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變更為由113位代表選舉。朱傳炳任內,分別將表達不同意見工會幹部停權,計有許福利代表停權2次,孫虔修、張緒中、王佩君各停權一次,張緒中除名2次,工會並決議不准分會跨區傳送文宣,箝制言論自由。工會反民主作為,自台灣解除戒嚴以來,前所未見。 朱傳炳等派系幹部為自己連任理事長私利,進而誣指張緒中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中,因私會中華電信公司賀陳旦前董事長,報考中山大學博士班,賀陳旦先生幫忙寫推薦信,而錄取中山大學博士班,進而臆測中華電信工會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張緒中出賣會員等情事,案經張緒中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6805號提起公訴,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決,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個月。被告朱傳炳提起上訴,104年5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宣判,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判決朱傳炳敗訴,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朱傳炳上訴,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上字第301號駁回上訴定讞。然而,朱傳炳當權派系竟然仍以94年517工會罷工事件,將張緒中除名,並發布新聞稿,故意貶損張緒中社會人格,誤導不知情會眾,目無法紀。 針對中華電信工會102年11月25日發佈新聞稿,汙衊本會理事長張緒中,因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事件,遭中華電信工會除名。然而,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判決書第13頁第13行「況被告(朱傳炳)當時未曾就此情向賀陳旦求證,而卻直至相隔7年(101年7月12日、同月24日),使在上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第一、二客網中心2樓候工室之工會說明會中為上開之言論,亦見其有惡意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犯意,已甚顯明。」。針對朱傳炳以工會理事長名義,公然毀謗張緒中出賣會員言論,在民、刑事判決確定後,且所有訴訟賠償費用均由工會會員的會費全額負擔。張緒中依據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再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告訴,要求中華電信工會應於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並連帶賠償新台幣50萬元。 查張緒中理事長任內完全依照章程及工會決議處理會務,並無違反章程之行為。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當權派系與張緒中爭議,肇因張緒中當選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第六屆理事長資格,朱傳炳等違反章程及民主程序,在總數1304位會員投票結果,張緒中獲得1015票,另一位候選人只獲182票,朱傳炳等主導下,宣布只獲得182票候選人當選;甚至,朱傳炳在103年10月14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第二客網中心,慶生會上公開說「我說誰是理事長,誰才是理事長」。完全視法治為無物,恣意妄為。張緒中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當選資格案件,亦經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張緒中勝訴。朱傳炳當權派系基於共同利益,立即召開系爭臨時代表大會,將張緒中除名。朱傳炳將張緒中除名完全是權利濫用,只是不讓張緒中行使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職權。嚴重侵害張緒中人格權與名譽權。而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派系將張緒中停權案,也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2訴字第3597號);而勞工董事選舉決議經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2號)判決撤銷,並經最高法院三審裁定駁回定讞(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檢視中華電信工會與會員爭議事件,中華電信工會對張緒中提起超過10件刑事訴訟不起訴書證明,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工會幹部自肥延長任期、偽造直選理事長決議公文、違反調高會費程序、恣意調整分會組織等議題,均關係全體會員重大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什麼利益?什麼動機?讓這些工會幹部無視法令章程,工會快訊高唱「會員知的權利不容剝奪」,卻對不同派系幹部監督言論,動輒停權、除名,打壓勞動人權,為封殺工會不當作為訊息,理事會竟然決議分會資訊不得跨區傳送,箝制言論自由? 張緒中理事長為建立工會職業道德,98年3月兩任理事長屆滿卸任,婉拒所有職務安排,留職停薪進修博士班課程,完全脫離中華電信工會事務。在留職停薪情況下,還預繳工會會費一年。而今,工會除名決議事關張緒中憲法集會結社權利,更是對張緒中耗盡一生心血建立的正派形象,摧毀殆盡。張緒中基於維護工會民主制度,個人名譽尊嚴,只能訴諸司法,釐清事實真相。 張緒中理事長最後強調:基於人民團體自律自治精神,工會應為勞工所有,由勞工自治,為勞工而存在(Union of the workers, by the

10 06, 2015

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馬英九總統–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大聯盟陳情總統150610095153 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陳情書 正本:馬總統 英九 副本:台灣工會大聯盟會員、各友會、學術顧問:政治大學劉梅君教授 中山大學黃北豪教授、中山大學鄧學良教授 正修大學虞伯樂教授、政治大學江明修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樹德科技大學黃坤祥教授 訴求 陳請總統責成行政院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法,商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簽署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完成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資訊,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懇請總統展現執政黨對台灣勞工人力素質、社經地位的肯定與重視,讓勞工是寶貝,勞工是公司最重要資產的口號,變成有溫度的制度。 壹、根據報載: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修法乙案,因資方跳腳,金管會以上市櫃公司反對,尚需研究為由延宕,導致立法院國民黨團以程序為由,「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可能無法順利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總統,展現追求分配正義,挺勞工誠意,將「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逕送院會二讀,本會期能夠排入院會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 貳、說明: 請問:有那一家公司發生經營不善,是員工造成的?從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美國恩隆、世界通信等公司弊案,到2008年華爾街金融海嘯、2010年歐債風暴,皆因公司經營階層操作財務槓桿,詐騙股東,導致員工失業所致。事實證明,都是資方經營高層上下其手淘空公司。請問獨立董事、董、監事負什麼責任? 在2006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立法之前,2002年為什麼政府可以行政命令「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上市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此設置勞工董事,不是能不能的問題!而是政府願不願意利用政策工具,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的制度,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 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也是最後一天會期,上午經黨政協商優先通過法案僅11案,而攸關國營事業勞工董事制度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正案」,並未排入優先法案。但在公營事業大聯盟陳情下,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最後在民進黨黨團幹部簽署支持,重新排入優先法案第16案(最後一案),並通過修法。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審查國營事業預算,通過官股20%以上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決議。台灣兩次關鍵勞工董事制度的提案,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都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而最後簽署的都是執政的民進黨黨團。(如附件第1-6頁)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律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經不分黨派立委聯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付委,由財政委員會審查。而台聯黨團、立院新連線黨團第一時間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如附件第7-9頁)。今日非常感謝國民黨立法委員主動召開記者會大力支持,更希望儘速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逕付二讀,讓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早日實現。從過去的立法經驗,國民黨黨團絕對可以讓「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成為優先法案。這個象徵勞資平權、分配正義價值的法案,執政的國民黨黨團應當仁不讓。 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

8 06, 2015

誰真正挺台灣9百萬民間企業勞工?台灣工會大聯盟呼籲:請國民黨、民進黨黨團6/8共同簽署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法,配合台聯、立法院新連線黨團已簽署支持,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完成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

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新聞稿 e-mail:[email protected] 日期:2015/06/08 誰真正挺台灣9百萬民間企業勞工?台灣工會大聯盟呼籲:請國民黨、民進黨黨團6/8共同簽署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法,配合台聯、立法院新連線黨團已簽署支持,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完成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 根據報載: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修法乙案,因資方跳腳,立法院國民黨團以程序為由,「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可能無法順利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台灣工會大聯盟除於周一(6/8)上午10:30,在財政委員會審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發動大聯盟成員理事長及幹部至立法院關心修法進度,期望透過陳情由說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展現挺勞工誠意,將「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院逕送院會二讀,在周二(6/9)能夠排入院會議程。 台灣工會大聯盟並發表聲明如下: 一、 請問:有那一家公司發生經營不善,是員工造成的?從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美國恩隆、世界通信等公司弊案,到2008年華爾街金融海嘯、2010年歐債風暴,皆因公司經營階層操作財務槓桿,詐騙股東,導致員工失業所致。事實證明,都是資方經營高層上下其手淘空公司。請問獨立董事、董、監事負什麼責任? 二、 在2006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立法之前,2002年為什麼政府可以行政命令「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上市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此設置勞工董事,不是能不能的問題!而是政府願不願意利用政策工具,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的制度,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 三、 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也是最後一天會期,上午經黨政協商優先通過法案僅11案,而攸關國營事業勞工董事制度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正案」,並未排入優先法案。但在公營事業大聯盟陳情下,最後在民進黨黨團幹部簽署支持下,重新排入優先法案第16案(最後一案),並通過修法。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審查國營事業預算,通過官股20%以上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決議。台灣兩次關鍵勞工董事制度的提案,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都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而最後簽署的都是執政的民進黨黨團。(如附件1、2、3) 四、 台灣工會大聯盟張緒中召集人表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律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經不分黨派立委聯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付委,由財政委員會審查。而台聯黨團、立院新連線黨團第一時間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今日非常感謝國民黨立法委員主動召開記者會大力支持,更希望儘速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逕付二讀,讓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早日實現。張緒中召集人強調:從過去的立法經驗,國民黨黨團絕對可以讓「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成為優先法案。這個象徵勞資平權、分配正義價值的法案,執政的國民黨黨團應當仁不讓。 五、 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表示: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

7 06, 2015

上市櫃設勞工董事 立委力推

上市櫃設勞工董事 立委力推 2015-06-05 03:07:32 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立委紛紛推動「證券交易法」修法,明定上市櫃公司應在章程設置勞工董事,或上市櫃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席是勞工代表,以利爭取薪資或勞工權益。 吳育仁指出, 2006年證券交易法修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公開發行的公司須依法設置獨立董事,但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因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有效分離,導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吳育仁認為,上市櫃公司資金取於社會大眾,如果沒有有效監督,公司經營成敗不只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也會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因此,要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企業須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對於爭取薪資或勞工權益也會有幫助。 圖/經濟日報提供 朝野立委對「證券交易法」頗為關注,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李慶華、楊瓊櫻等人也提案,上市櫃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中,應有至少一席委員是勞工代表。 台灣企業獲利逐年提高,但據金管會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底,上市櫃公司保留盈餘高達5.8兆元,台灣勞工薪資卻倒退16年。立委楊瓊瓔認為,推動勞工董事、薪酬委員會設勞工代表,可讓勞資雙方有更好的溝通橋梁,是雙贏的結果。 蔣乃辛說,設勞工董事是世界趨勢,可以爭取勞工權益,也有助於拉近貧富差距,另外,除了上市櫃公司設勞工董事,國公營事業轉投資企業也應有勞工董事。 蔣乃辛提案,預計修正「國營事業法」條文,規定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政府持股超過20%時,政府股份的董事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席次,是由該企業工會推派代表擔任。  [/fusion_builder_column][/fusion_builder_row][/fusion_builder_container]

7 06, 2015

上市櫃公司 須設勞工董事 20150605 | 工商時報 | A1 要聞 經濟日報A18

上市櫃公司 須設勞工董事      20150605  |  工商時報  |  A1 要聞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藍委吳育仁等人昨(4)日宣布提案修改證交法,明訂公開發行公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要求設置員工(勞工)董事。立法院財委會也已將朝野各版本設置勞工、員工董事相關提案,一併排入下周三審查,力拚本會期過關。 國民黨立委吳育仁、黃昭順、蔣乃辛昨天舉行記者會,呼籲朝野立委凝聚共識,共同修正證交法第14條之7。 草案中明訂依該法公開發行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的理念,得依章程的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1人。員工董事的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 吳育仁指出,鑒於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雖設立「獨立董事」,但職權行使並不獨立,仍受公司派影響。相較國營企業設置「勞工董事」,不僅在董事會產生影響力,也反映勞工第一線工作問題,須要將這正面效益擴大。 他說,我國在2006年修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在證交法第14條之2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需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14條之3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14條之4、之5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的運作。 但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吳育仁認為,原因在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具經營控制權的大股東,欲指派唯其所用的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 吳育仁強調,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是勞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產業民主制度之一。但名稱上,各法律有不同的習慣性用語。勞工法稱為勞工董事、經濟法稱員工董事。 黃昭順表示,公司設勞工董事能加強資訊透明化,也可因決策圈引入基層經營經驗,降低勞資衝突。蔣乃辛也表示,設勞工董事是世界趨勢,他還提案修國營事業管理法,要求國營事業轉投資企業也要有勞工董事。 (相關新聞見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