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獨立工會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大聯盟」籌備會

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說帖草案

 

壹、背景

這是一個是非不分,價值混亂的年代。也是一個價值重估 資源重分配的年代。台灣2014年九合一選舉,執政黨大敗,白目打敗非典的柯文哲現象,高鐵BOT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

 

在貪婪資本主義,缺乏平權素養的台灣社會,政治經濟爆發戶心態結構底層,勞資關係一直是侍從關係,平等只是假象。誠如羅大佑在「亞細亞的孤兒」歌曲椎心描述:亞細亞的孤兒在風中哭泣,沒有人要和您玩平等的遊戲。從官場到市場,只有錢與權,貴與賤。導致台灣社會對生命價值的物化,憲法揭示「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應予保障」只是沒有溫度的條文。非洲茉莉花革命、佔領華爾街運動、歐債風暴等1%與99%分配的鬥爭,到台灣2014九合一大選,國民黨輸到只剩總統府,問題就在分配。

 

檢視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2001年美國恩隆(Enron)、Worldcom等國際知名公司發生弊案,到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2011年歐債風暴,導致社會動盪、經濟衰退,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由於國際金融海嘯引發對企業CEO負面社會效應,正是重新檢視勞、資、政關係最佳時刻。

 

勞工的權利始於勞工意識的自覺。當下,工會面臨一個全新的挑戰:網路社會快速變遷、新的工作模式、新的工作職場、員工世代交替的矛盾與衝突等,工會如何更獨立、更專業的經營,掌握社會派動,用智識與資方對話,捍衛會員勞動人權,應該是工會幹部與勞工應有的認知。

貳、公司治理之企業社會責任課責

   OECD(2004)則將公司治理明確的界定:「公司治理是指導和控管公司的制度,公司治理架構應該促進透明和有效率的市場,建立一致性法律,並清楚的說明監督、管制和執行權責單位間的責任分工」。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即在規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組織,藉由股東和董事的權責劃分,使股東會掌控董事任免和制度最終核准權,監督董事;董事會則對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負責,藉由掌握公司政策和財務人事權等權力的行使,監督公司管理階層,確保公司的永續經營(World Bank, 1999)。

 

在恩隆、世界通訊的財務醜聞後,2002年OECD 部長會議授權成立「公司治理指導小組」(OECD Steering Group on Corporate Governance)檢討1999 年的公司治理原則,普查各會員國所面對的各種公司治理挑戰,除會員國的參與外,並廣邀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世界銀行、金融穩定論壇(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Supervision)、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Commissions),以及非會員國的民間組織、勞工和一般公民代表共同參與和提供建議。OECD(2004)公司治理準則與1999版相較,則以更寬廣的視野來看待公司治理的制衡議題,關注公司的環保、反貪污和倫理的決策過程,並將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擴大到國際投資機構。主張一個健全的公司治理必須符合六項原則:

(1)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構的基礎。

(2)股東的權利和關鍵所有權的功能。

(3)公平對待股東。

(4)公司治理中利害關係人的角色。

(5)資訊揭露和透明度。

(6)董事會職責

叁、台灣公司治理之發展

 

一、公司治理的原則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及 美 國 能 源 交 易 商 安 隆 公 司( Enron)、第 二 大 長 途 電 話 公 司 世 界 通 訊 ( World Com ) 及 影 印 機 大 廠 全 錄(XEROX)等 財 務 醜 聞 事 件 所 造 成 的 廣 泛 影 響,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 在 國 際 間 受 到 高 度 重 視 。行 政 院成 立 「 改 革 公 司 治 理 專 案 小 組 」 , 並 在 隔 年 通 過 實 施 「 強 化 公 司 治 理政 策 綱 領 暨 行 動 方 案 ( Accountability of Companies in Taiwan ,ACT)」。另 外,證 券 期 貨 局 於 1998 年 起 即 開 始 向 國 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宣導 公 司 治 理 之 重 要 性,並 且 制 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引 導國 內 企 業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

 

行政院2002年5月31日通過的「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明確宣示制定「公司治理最佳實務準則」,實施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強化公司資訊內容之透明度,推動資訊整合與網路申報單軌化;建構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等制度,以健全公司治理,貫徹企業資訊公開。具體的實施作法,包括:(1)2001年11月修訂公司法。(2)2002年3月31日成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並於同年10月發佈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所核定之證券交易所及櫃台買賣中心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在2006年我國證券交易法修法後更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須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14條之3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14條之4、之5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之運作。

 

 

 

  • 台灣勞工董事制度創新

 

一、勞工董事首步曲:立委朱星羽三字經產業民主勞工董事敗部復活。

中華電信工會、台灣石油工會等數十家公民營工會所組成的「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爭取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能順利完成二、三讀,透過工會不斷要求陳水扁總統落實勞工政見的努力 ,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原協商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案排入法案。然而當日早上協商因民進黨黨團未同意,而未排入議程 。然而在最後一刻,在電信自主工會召集人張緒中結合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幹部,直奔立委朱星羽國會辦公室,請求朱星羽委員出面,要求執政黨民進黨團總召鄭寶清委員簽字支持,並親送立法院王金平院長,重新排入當日議程最後一案第十六案 ,並順利修正通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法,訂定「勞工董事」新制,規定在官股的董事或理事中,必須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席次由工會推派代表產生。進入勞工董事法制化。且於2000年7月19日由總統公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新修正條文規定。但是原各政黨協商同意之附帶決議,包括官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應至少有一名勞工董事,因執政黨委員反對而遭保留 。

 

二、勞工董事二步曲:

2003年5月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間,由於公營事業工會長期遊說,基於選票考量,各黨團爰共同提案「為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之事業,政府資本合計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時,代表政府股份之董事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名該事業工會之代表擔任」,經該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照案通過。原發函要求行政院配合辦理。該決議雖無法律強制效力,惟基於兩院之和諧,行政院游院長亦於11月3日接見全國產業總工會幹部,作出「政府全力促成官股仍超過百分之廿以上之已民營化事業,有代表官股的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之裁示,之後即行文請各事業主管機關於2004年6月底前完成代表官股勞工董事之派任,之前若有官股董事因其職務異動而出缺時,應優先指派勞工董事。

三、勞工董事第三部曲

基於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的成敗非僅關係個人利益,更攸關投資人、員工工作權。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宣示公司透明化經營、實踐員工是公司的資產,工會及獨立公民團體結盟,遊說立法委員及各黨黨團,提出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7條修正案」:勞工董事之設置及產生方式。爭取上市公司至少應有一席勞工董事。理由如下:

(一)、這是一個價值重估 資源重分配的年代。高鐵BOT政府零出資案詐騙案,魏家頂新黑心油事件,日月光偷排毒廢水事件,揭穿圖利財團民營化政策迷思,企業社會責任的偽善。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提升國家競爭力,照顧弱勢勞工,原來是一場騙局。

(二)、上市公司,資金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經營成敗已非經營者個人成敗,不僅關係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識,讓員工餐與經營決策,代表經營者用實際制度落實理念與口號。

(三)、無論從公司治理透明化誠實經營理念,進而落實企業社責任潮流,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工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詳如提案)

證券交易法http://www.selaw.com.tw/scripts/NewsDetail.asp?no=G0100001

第 14   條 財務報告及其編製

第 14- 1 條 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第 14- 2 條 獨立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第 14- 3 條 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事項

第 14- 4 條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設置

第 14- 5 條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事項

第 14- 6 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

第 14- 7 條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產生方式(增訂)

 

伍、結論

 

   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 )指出自由民主和資本主義現代化社會,必須仰賴信任感才能有效運作。檢視當今社會許多衝突的根源,究其實是社會核心價值的斷裂。一個社會儲備社會資本的多寡與內部的信任關係,是該社會政經結構穩定發展的關鍵 。從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核心理念強調誠實、自主與透明。而產業民主制度代表參與、互動、分享的民主價值。無論從1997年發生之金融風暴,或2008年引發之金融海嘯,皆為企業道德倫理之淪喪所致。而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與社會擔當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規則企業治理潮流均強調 透明Transprancy、責任Responsibility、課責Accountability三大核心價值。因此,無論從資訊分享展現企業透明化的正派經營的決心,或是實踐利益與權力分享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生活文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即是重建企業道德倫理,累積勞資合作信任條件的最佳公共財資本。1499539_926990863979460_8796077971927063127_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