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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204_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提案

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議 正式提案
中華電信員工公勞保年資併計退休案
衷心感謝劉亞平、張美英委員!
 
總統府國民年金改革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
會議日期:105年6月30日 提案日期:105年6月28日
 
提案委員:劉亞平(現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連署委員:張美英委員
 
案由: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俸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月給付年金,造成公保、勞保年金制度下棄嬰,違背國家實施年金制度之精神,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 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釋股,行政院違反立法院院會五次記名表決主決議,於民國94年8月12日強行釋股民營化,導致中華電信公司員工14201位因未滿50歲,非自願遭強行結算公保年資,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
 
三、 復查,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未滿15年)而不能領取。導致該等人員成為公保及勞保年金制度棄嬰。因此,基於年金制度精神,及責任政治,應重新給予上述人員一次選擇機會。
 
四、 綜上所述,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因此,中華電信公司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請領月退休年金資格。而選擇月給付年金制度者,應將公保結算請領給付歸還政府,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辦法:
甲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乙案、由立法院院會做成主決議以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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