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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陳情書
受文者: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案由: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俸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月給付年金,造成公保、勞保年金制度下棄嬰,違背國家實施年金制度之精神,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若主管機關仍然無視「政府違法強制結算」,員工完全沒有像勞工自願選擇「一次或月領」事實,官式回應「民營化已結算及補償」,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合併,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說明:
- 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 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釋股,行政院違反立法院院會五次記名表決主決議,於民國94年8月12日強行釋股民營化,導致中華電信公司員工14201位因未滿50歲,非自願遭強行結算公保年資,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
- 復查,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未滿15年)而不能領取。導致該等人員成為公保及勞保年金制度棄嬰。因此,基於年金制度精神,及責任政治,應重新給予上述人員一次選擇機會。
- 綜上所述,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因此,中華電信公司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請領月退休年金資格。而選擇月給付年金制度者,應將公保結算請領給付歸還政府,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辦法:
- 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併計,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 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投保滿15年資格,選擇請領月退休年金權利。
- 檢附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
陳請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陳情單位: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
代表人:張緒中理事長
聯絡電話:0937-678-228
聯絡地址: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行政4樓
中華民國106年1月8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但因事業單位配合國家政策民營化者,得合併同一事業公、勞保年資計算。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 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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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然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民營後,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能領取。 三、員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因此,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使員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