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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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中華民國勞動部

副本:趙天麟立法委員 陳其邁立法委員

            李昆澤立法委員 許智傑立法委員

            林大律師永頌

主旨:中華電信工會第7屆選舉公告,取消原該會所屬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並在所有分會均劃為一個選舉區,唯獨將原高雄市分會劃分為5個選舉區,違反中華電信工會章程第7中華電信工會選舉辦法第9規定。明顯涉及權力濫用,嚴重侵害工會會員法益,請 鈞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據行政程序法及工會法第43條,立即依法糾正排除侵害,請查照惠復。

說明:

    1. 我等為中華電信工會會員,合先敘明。
    2. 依據中華電信工會章程第七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依法應享之權利。」(證1)中華電信工會選舉辦法第九條:分會理事長之選舉,由所屬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之,當選者為當然分會理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證2)
    3. 查,中華電信工會第7屆選舉公告(證3),因工會當權派系無勝選可能,竟然不擇手段,取消原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並將總會會員代表選舉,違反所有分會均劃分為一個選舉區,卻將高雄市分會劃分為5個選舉區,明顯權力濫用,違反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工會章程規定,侵害會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法益。
    4. 復查,中華電信工會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爭議,法院一、二審均判決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29號判決) (4)。中華電信工會明知訴訟已無勝算,竟暫裁撤高雄市分會,另成立所謂「直屬編組」,直接指派幹部處理原高雄市分會會務。
    5. 退一萬步,就算該會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爭議未決,工會第7屆重新改選總會與分會各項職務,中華電信工會應依據工會章程與選舉辦法,還給所有會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否則就是違法侵權。
    6. 末查,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第3次大會修改章程,違法延任、提高會費、取消理事長直選等爭議,根據趙天麟立委兩次協調會結論,在102年4月20日,由鈞部官員主持親自勘驗上述修改章程會議,然鈞部主管官員「應作為而不作為」,竟然在101719(工會第5屆任期只到101311)同意備查延任修改章程。而今,在工會會員尋求司法救濟,各級法院均根據上述會議錄影帶譯文,判決中華電信工會敗訴,摘要判決如下:()台灣高等法院104上字第1229號判決書第10頁第2-8然依兩造各自提出卷附會議錄影光碟譯文,均顯示與會會員代表於現場確已數度明確要求維持原條文,並要求所為修正應依章程3分之2決議及進行唱名表決,主席即上訴人理事長朱傳炳則在未經表決之情形下,自行宣布該條文修正通過等情。堪認被上訴人(張緒中)主張:關於章程第31條提高會費之修正案,未經任何決議程序等語,並非虛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書第7頁第110:「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系爭章程第31條,將提高會費至會員當月工資之千分之5。惟該修正案於討論時,訴外人即會員代表李慶昇主張暫緩修正、訴外人即會員代表尤伍能、高梅香則建議加強宣導等語;嗣李慶昇請求表決,但主席朱傳炳未經表決即逕宣布通過章程第31條修正等語,有兩造不爭執之會議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3頁至第116頁),足見該章程修正案之決議程序是否符合工會法規定,並非無疑,且屬可受公評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2年度上字第270號判決第5頁「被上訴人(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於99年12月9日第6案延任自第5屆起施行之決議,不足修正施行前工會法第20條第1款、第21條但書規定工會章程修改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2/3以上同意(贊成65票,未達出席代表98人之2/365.3333),乃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 最高法院民事103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書第3:「惟工會為法人,性質上屬社團法人,得依民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總會決議,前開99129日自第5屆起適用延任之決議,固屬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
    7. 綜上所述,民主應在法治下運作,陳請鈞部依法行政,積極作為,糾正不法,切勿重蹈覆轍,浪費司法資源,以維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之權利。
    8. 陳情人:許福利 邱文霞 葉武雄 王朝儀 蘇淑貞 張緒中 廖慶雲
    9. 連絡電話:0937332882 邱文霞中
    10. 聯絡地址:高雄雄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行政4樓
    11. 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