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捨不確定的加薪四法 不如平等參與的勞工董事
施捨不確定的加薪四法 不如平等參與的勞工董事 張緒中(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 中山大學管理學博士)、 康榮寶(新加坡管理大學客座教授)、黃北豪(中山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台灣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為有效保障投資者,上市/櫃公司必須實施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公司治理制度。過去十多年來實施公司治理的經驗中顯示,獨立董事制度中的獨立性,是最具爭議且最容易產生問題的設計。此外,董事會缺乏基層勞工代表,在決策過程往往會喪失基層勞工之實際經驗,對公司的經營是負面的。台灣上市/櫃公司間,舞弊、掏空問題頻傳,基層勞工身處其中,較易發現問題,若能成為董事會成員,亦較易將意見在董事會中表達。台灣近期的食安、廢污水無法排放等重大問題,基層勞工亦可見微知著,可充分與董事會溝通。所以,本文無條件希望,台灣能夠立法上市/櫃公司之勞工董事制度,讓台灣公司治理制度能臻完美。 許多公司治理之文獻指出: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與上市/櫃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有關。具經營控制權之大股東,總希望能夠指派唯其所用之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勞工董事制度可在勞資衝突的本質中,收制衡之效果,至少獨立性高於大股東指派對其有利之獨立董事。 目前台灣非經營階層的員工代表參與董事會,或稱勞工董事,僅存在於少數泛國公營企業內部的工會代表。 這些泛國公營企業實施勞工董事,至少強化國營企業的非經營階層外部獨立效果,這種正面意義應延伸到一般上市/櫃公司。 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德國的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勞工董事可促進企業的創新、生產效率、獲利率、會計資訊透明化等。所以,勞工董事制度確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 進一步言,若勞工代表參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會的管理決策功能與勞工代表在董事會的發言權,該企業在照顧員工安全、福利與其他方面肯定優於其他企業。第二,勞工董事可讓勞工基層的參與感增加,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動機與效率。第三,勞工董事代表確有降低勞資雙方衝突的功能,在勞資雙方產生潤滑的效果。第四,勞工董事可代表所有基層工作人員,將基層實際工作經驗提供董事會參考,經營決策至少不會遺漏基層的經驗。 其實,食安、廢污水排放,通常在企業基層員工定存在於知微見著的實際體會中,若企業擁有勞工董事,且賦予勞工董事代表監督產品安全、廢污水非法排放之監督責任。基層員工在生產程序中就可有效掌握與監督。 有鑑於此,行政機關與立法院應重新檢視證交法第十四條有關公司治理之規定,應增列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立勞工代表董事,讓勞工董事成為台灣強化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勞資安全與分享,並有效擺脫台灣低薪困境的最重要里程碑。
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成立大會
定稿台灣工會大聯盟說帖1040309 大聯盟新聞稿1040309 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採訪通知暨新聞稿 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行政大樓4樓 TEL:(07)282-8196 FAX:(07)282-8195 大聯盟fb: https://www.facebook.com/?ref=tn_tnmn#!/groups/1567136610195920/ e-mail:[email protected] 日期:2015/03/08 台灣工會大聯盟呼籲:國、民兩大黨能夠立即推動「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制度,將「勞工是寶貝、員工是資產」口號,落實成為今年五一勞動節,執政黨為台灣下一代留下一個有價值動人故事。 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成立大會 時間:2015年3月9日上午10時 地點:高雄捷運美麗站會廊二聖廳
為何要推動「民企勞工董事」制? 作者:鄧學良董事長
為何要推動「民企勞工董事」制? 我國在私企只有「獨董」下,乃出現無數「掏空問題」。例如:(下文前3點整理自:台經院戴欽松氏文) 惡質企業的五鬼搬運,已進化為眾鬼挪移 多年前美國企業爆出的「恩龍公司」虛增收入作假帳;世界通訊隱瞞虧損,將龐大的費用支出轉列資本支出,以「時代華納」的虛報廣告收入等重大舞弊案,曾轟動一時,據說此等公司的董事會裡,亦有甚多知名的學者專家擔任獨立董事,由於淪為橡皮圖章,致使位高權重的獨立董事,仍非保障投資人的品質保證。 我國本土企業,在舞弊的演技上亦頗不俗,將傳統的手法不斷翻新。自本土化走向國際化、由五鬼搬運進化為眾鬼挪移、從個人秀走向集體創作等。諸般技巧出神入化,例如近年來大眾媒體曾經報導的「太電」、「博達」、「衛道」、「榮睿」、「陞技」、「宏達科」、「訊碟」、「皇統」、「洪氏英」、「宇詮」、「高銘」、「大騰」、「力霸」、「中興銀」、「中華銀」等。其舞弊手法包括:海外設人頭公司,以虛假買賣創造業績,偽造假單據及帳冊;在海外設數十家至百餘家小公司或紙公司、紙銀行製作虛假美元定存;透過策略聯盟交叉持股運作;打造政商關係,由銀行違規放款;安排銷貨給關係企業,虛報營業收入,創造高獲利假象;避免虧空資金暴露,於編製財報前向金主籌借現金補回侵占款,於會計師對帳後,以同方式套取資金返還金主;以集團關係企業之假交易向銀行貸款;將關係人交易之不良債權,以低價售給人頭關係企業,圖利關係人公司…等,類此情事均屬營運操作異常的作為,提出董事會報告或討論的機率甚低,另分月編報的財務報表多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其關聯影響的異常分析或僅簡略帶過,獨立董事參與會議時,臨場閱讀報表的快速反應倘若不足,且平時可取得的經營資訊有限,豈能發現問題?又能如何採取防阻舞弊的行動?是以,獨立董事功能的發揮,受主客觀因素的限制仍多,不宜視為公司治理的萬靈丹。 投資人陷入四角關係的無助與無奈,有待設法解套投資人在公開市場購買股票,不論是投資或投機,即有資金受損的風險,倘若不幸碰上投資的公司發生重大的舞弊或掏空,其持有的股票瞬間即變成壁紙,陷入四角關係的無助與無奈,向來只能自認倒楣。所稱四角關係,乃指投資人在公開市場自願選購股票,因惡質企業無預警出事,當股票被宣告下市後,股票價值化為烏有,這就是企業「舞弊魔術化」後,造成投資人的「損失烏龍化」,有關主管機關雖有監督之責,但事發後經常出現「責任模糊化」,而唯一能表現的,僅是搜集相關違法資訊,提供司法機關偵辦。由於案情非一日造成,多屬歷經相當時日的計畫性作為,致司法機關進行追查偵辦時,屢因案情複雜,證據資料搜集費時,量大且交叉比對費時費力,乃常被指為「追查牛步化」。至於投資人的受損,因係自願購買,尚不構成企業詐欺,無法向司法機關控訴,主管機關也無法救援。 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事件頻傳,此等重大經濟犯罪依其犯罪事實,多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但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規定,則應就構成要件探討。公司負責人本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義務,該事務需為財產上之事務,公司負責人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際,行掏空公司資產之違法行為,致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規定。只是此等司法救濟,於社會真實面之公平正義,又有何義? 我國私企「獨董不獨」,有如上述,本問題有待解決! 我國私企在「股董」、「獨董」之餘,如再輔以「勞董」,則三足鼎立之下,私企對國家、社會、員工,將最有交待。 私企「勞董」在與「獨董」之「制衡與互動」下,至少在私企利潤之分配,將可實現公平正義。如此可使我國朝「均富」(大陸是朝「小康」)發展。 公企在設「勞工董事」後,已對公企董事會產生一定影響力! 公企目前依證券法交易法規定,如同私企,亦另設有「獨立董事」! 目前無論公企「獨董不獨」之現象,亦不下於私企。 目前公企「勞董」,對該企業「獨董」,雖有其「看管」效應,惟由於效果不佳。準此,工會於未來應爭取「獨董之提名權」,使「獨董」能如「勞董」,為公企「無憂」奉獻! 目前私企「獨董不獨」,則毫無藥方可治,再加上私企工會籌組家數偏少,以致不藉國家立法力量,私企將永遠無法出現「勞董」,進而無法期待私企「勞董」,來看管及督促「獨董」,以善其盡職能。 就目前法律體制,於證券交易法增設「私企勞董體制」,可謂最符立法經濟原理。 文獻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鄧學良敬上201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