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履行貴我團體協約第56條前置程序,依據團體協約第46條規定,推派張緒中、柯震榮、許福利、李金寶、邱文霞五人,立即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請貴公司立即召開勞資協商會議
主旨:本會為履行貴我團體協約第56條前置程序,依據團體協約第46條規定,推派張緒中、柯震榮、許福利、李金寶、邱文霞五人,立即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請貴公司立即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協商項目詳如說明項表列,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依據貴我簽訂之團體協約第46條辦理。 查,貴公司違反團體協約相關條文內容,表列如下: 甲方未遵守團體協約項目 違反團體協約條文 未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規定上限標準,提撥勞工教育經費,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違反團體協約第32條。 新進從業人員職前訓練時,未安排「工會會務簡介」課程。 違反團體協約第33條。 本會推派之體育小組代表,自始未受邀參與南區分公司體育活動會議,但南區分公司已於104 年4月25日及5月2日完成二梯次員工健行活動,並動支該體育活動經費。 違反團體協約第34條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平等對待給予本會幹部請領出差川旅費。 貴我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決議結論。 貴公司蔡董事長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宣示經營四大原則,開宗明義即宣誓依法經營,其次,有合約依合約內容履行。貴我依據團體協約法,簽定團體協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在案,並經主管機關勞動部表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約內容,以維勞資和諧關係。本會期盼 貴公司儘速善意回應,至感公誼。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董事長
團體協約開步走!本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七人 “7 People Consult Collective Agreement”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函
【重要發函】企業工會推派福利委員名單通知函
有關貴分公司南人三字第1020000319號函依法提供本會參與南區分公司福利委員會,本會誠感公誼,檢送依程序推派完成之六位福利委員名單,請查照。
【重要發函】有關回總公司公假7日前函文及金門員工參加工會會議給予公假核給川旅費函
有關貴公司復本會台南電企工三(102)中字第042號函文說明二,核給公假須於7日前函文貴公司乙事,復如說明;另基於誠實信用及平等原則,建請准予金門離島員工參加工會會議,給予公差假核給川旅費,請查照惠復。
【重要發函】函團體協約協商9月6日代表出席文
本會依據中華電信公司信人四字第1020000974號、信人四字第1020000988(如附件),指派張緒中等5人參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協商會議,請惠予公差假,請查照。
【重要發函】請總公司確實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於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函 (1)
請貴公司確實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規定,於法定期限102年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兼復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6日信人四字第1020000927號函,請查照惠復。
【重要發函】函南分公司有關推派第7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15人名單(正本) (2)
本會推派貴分公司第七屆勞資會議15名勞方代表名單,詳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