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董事案高等法院判決書
勞董高院判決1030910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9月10日裁定張緒中繼續單獨行使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職務
1030910台北地院執行命令函 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快訊37_管收及強制執行 債務人中華電信工會應履行之行為: 一、 發函或公告債務人全體會員周知,債權人得單獨、完整的行使第六屆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職權。 二、 債務人應依中華電信工會各級人員交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將102年4月14日所製作高雄市分會之圖記、印章交付與債權人。若因遺失或其他原因無法交付,則應重新製作後交付債權人。 三、 債務人應依中華電信工會各級人員交接辦法第三項規定,移交第六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任期開始之日起截至辦理移交日止,「與月報表相同之會計報告相關資料」及「憑證」及「其存款」。 四、 前項應移交之存款,債務人應撥入以下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高雄市分會,帳號:002-01-01981-1(即原高雄市分會會費帳戶);如存款已直接撥入債務人另設之其他帳戶,則應將該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付債權人。 禁止債務人於函到後為下列行為: 一、 禁止債務人將中華電信工會分會組織規則第16條所臚列支分會理事長職權改由債務人、第三人行使(或共同行使)。 二、 禁止債務人於文書、準文書或電磁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會內公文、會內快訊、公會網頁、電子郵件等文件)將第三人列名(或與債權人共同列名)為第六屆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三、 禁止債務人寄發、轉寄或代發第三人自稱為第六屆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文書、準文書或電磁紀錄。 四、 禁止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債務人之人,以債務人之名義出席或資助第三人以第六屆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名義所舉辦之活動。
快訊94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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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勞工董事一二審訴訟敗訴
◎臺北地方法院103/08/29一審判決 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原告張緒中勝訴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張緒中行使職權 一、103年08月29日經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 字第383號一審判決,宣判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第六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證1)。⋯⋯ 二、勞動部103年9月2日勞動關1字第1030021885號函示中華電信工會,說明二:「有關旨揭職務之行使,請確依台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103年度抗更(一)字第14號裁定主文內容辦理,以符法制。」(證2)。 三、103年7月22日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一)字第14號裁定,抗告人(張緒中)繼續行使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等職務(證3)。 ◎台灣高等法院103/09/10二審判決 中華電信工會第6屆勞工董事選舉判決-撤銷! 一問:是誰利用101年6月12日颱風天高鐵停駛(高雄代表無法前往開會)快速決議- 剝奪全體會員直選總會理事長及勞工董事權利? 二問:是誰漠視高雄市分會會員選舉結果?用一紙公文指定鄭堡雄為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三問:是誰撕毀全體會員的寄託,違反章程,未經合法程序指定退休員工蔡石朋為勞工董事,代表全體會員出席董事會? 工會是會員的!由會員決定的!為會員存在的!民主不容走回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