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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8, 2015

台灣工會大聯盟感謝顏寬恆委員協助推動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20150811

  台灣工會大聯盟新20150811 台灣工會大聯盟感謝顏寬恒立委有情有義挺勞工! 全力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 上市公司應設勞工董事 實現台灣分配正義 為感謝顏寬恒立委在立法院上會期,以實際行動大力協助推動「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制度,於今(11)日上午由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副召集人台塑南亞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劉健益、高雄銀行企業工會理事長陳瑞芳、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理事長柯震榮等工會領袖,率領理監事共四十餘人,前往顏寬恆立委服務處表達感謝。由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親自致贈刻有「有情有義挺勞工」綠色台灣圖像銀盾。代表台灣勞工鬥陣相挺,期待九月開議之第八屆立委最後一會期,能夠順利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制度,台灣工會大聯盟所有工會對以實際行動支持勞工,提升勞工社會地位的顏寬恒委員,全力動員支持輔選,並預祝顏委員高票連任成功。 由顏寬恒等立委國會辦公室及台灣工會大聯盟,於今年5月1日勞動節,假立法院舉行「上市公司英置勞工董事-實現分配正義」記者會,記者會邀請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中山大學企管系黃北豪教授等學者及各工會理事長共同出席。 顏寬恒委員於記者會中表示:台灣人民對政府種種不滿,問題就出在分配不公平。台灣經濟部是沒發展,上市公司老闆不是沒賺錢,尤其是電子資訊公司賺飽飽,董、監事加薪分紅,動不動就上億元,相對台灣勞工朋友單純老實,憨憨地做。只要老闆捨得多分一點,對公司、對社會都有好處。顏委員強調:他來自基層,尤其是庄下所在,對一般基層勞工的感受尚直接,支持這個法案不是反商,更加不是仇富,是希望台灣社會分配更公平,台灣社會就會越和諧。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可以讓勞資在透明化制度下,互相信任體諒,共同為公司打拼。 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理事長表示:非常感謝顏寬恆委員居中協調舉辦記者會,並與羅明才委員全力相挺,承諾全力推動法案立法工作。更感謝顏寬恒委員完全無預設黨派立場,從中幫忙協調,才能讓法案順利付委。台灣工會大聯盟期盼,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制度能在本屆第八屆立委最後一會期順利修法。張緒中理事長強調:上市民營公司勞工絕對不會比國營事業勞工差,勞工董事在國營事業已經立法實施15年了,民營上市公司已經遲15年了。那一黨看不起九百多萬民營企業勞工,本案就是最好的試金石,那明年的選舉勞工朋友就應該發揮影響力,教訓看不起民間勞工的政黨與候選人。  

15 07, 2015

設立勞工董事促進公司治理 —台灣新社會智庫2015.06.25

http://www.taiwansig.tw/index.php/%E6%94%BF%E7%AD%96%E5%A0%B1%E5%91%8A/%E7%A4%BE%E6%9C%83%E5%AE%89%E5%85%A8/6693-%E8%A8%AD%E7%AB%8B%E5%8B%9E%E5%B7%A5%E8%91%A3%E4%BA%8B%E4%BF%83%E9%80%B2%E5%85%AC%E5%8F%B8%E6%B2%BB%E7%90%86設立勞工董事促進公司治理 台灣新社會智庫全球資訊網

13 07, 2015

1992年7月13 日 電信員工自主性第一次到立法院針對「電信三法」公共政策陳情抗議。當時的台灣電信工會是黨政的工具。1992/7/13 Telecom Workers protested against public policy of “Three Telecom Acts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rganizational Act of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and Organizational Act of Chunghwa Telecom Co., Ltd )” in the Legislative Yuan for the first time

23年前我們沒有進入工會 但是我們高雄創造工會的功能 1992/7/13  電信員工第一次到立法院針對「電信三法」公共政策陳情抗議。 .

12 07, 2015

本會為履行貴我團體協約第56條前置程序,依據團體協約第46條規定,推派張緒中、柯震榮、許福利、李金寶、邱文霞五人,立即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請貴公司立即召開勞資協商會議

主旨:本會為履行貴我團體協約第56條前置程序,依據團體協約第46條規定,推派張緒中、柯震榮、許福利、李金寶、邱文霞五人,立即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請貴公司立即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協商項目詳如說明項表列,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依據貴我簽訂之團體協約第46條辦理。 查,貴公司違反團體協約相關條文內容,表列如下: 甲方未遵守團體協約項目 違反團體協約條文 未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規定上限標準,提撥勞工教育經費,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違反團體協約第32條。 新進從業人員職前訓練時,未安排「工會會務簡介」課程。 違反團體協約第33條。 本會推派之體育小組代表,自始未受邀參與南區分公司體育活動會議,但南區分公司已於104 年4月25日及5月2日完成二梯次員工健行活動,並動支該體育活動經費。 違反團體協約第34條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平等對待給予本會幹部請領出差川旅費。 貴我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決議結論。 貴公司蔡董事長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宣示經營四大原則,開宗明義即宣誓依法經營,其次,有合約依合約內容履行。貴我依據團體協約法,簽定團體協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在案,並經主管機關勞動部表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約內容,以維勞資和諧關係。本會期盼 貴公司儘速善意回應,至感公誼。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