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4 12, 2015

抗議綠黨提名打壓勞動人權者為不分區代表 呼籲!!有骨氣的勞工 不分區選票勿投綠黨!!

抗議綠黨提名打壓勞動人權者為不分區代表 箝制言論的中華電信工會會務人員 沒資格代表勞工! 呼籲!!有骨氣的勞工 不分區選票勿投綠黨!!

30 11, 2015

張緒中合法當選 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高等法院判決104.11.18高院判決 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調高會費不合法

 高院判決 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調高會費不合法         對這麽認真的法官致上最高敬意! 不是因為判我勝訴 而是對兩造提出的證據 完整逐一說明論證 辛苦了! 高院判決 高雄市分會理事長 調高會費不合法

28 11, 2015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0條之1、第15條之1、第44條及第46條,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調動」、「最低服務年限」及「童工」相關規範進行增修,

立法院江惠貞、蔣乃辛及王育敏等多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分別說明如下: 1. 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2. 增訂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3. 增訂第15條之1: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需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另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事由導致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用負擔違約相關責任,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責任。 4. 修正第44條及第46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今(27)日立法院所三讀通過之條文,除可保障勞工競業期間生活、明確雇主合理行使調動權範圍、保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保障未成年人勞動相關事項外,更可對於有營業秘密、特定技術、投入大量成本培訓員工之企業,有意與勞工簽訂相關條款時,有更明確有效規範依據,以保護企業之競爭力,充份發揮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效果,對勞資雙方均有利。

12 11, 2015

中華電信公司第八屆勞工董事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公告

中華電信第8屆勞工董事選舉公告-修改版final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選舉委員會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字號:台南電企工三(104)中字第133號 主旨:更正公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8屆勞工董事選舉之選舉方式、候選人登記日期、選舉人名冊公告日期、投票通知等事項。 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3日信人一字第104000098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選舉人資格: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會員。 二、候選人資格:南區分公司暨所屬營運處員工。 三、應選名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勞工董事一人。 四、選舉方式: (一)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會員採網路投票選舉,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二)同額競選時,由選舉委員會逕行公告當選。 五、任期:機關代表之任期,以各該事業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規定之期間為其任期。但於任期中改派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六、候選人登記: (一)登記方式:以電子郵件上傳本會為原則(http://www.tswu.org.tw)。如需傳真報名,請於登記時間內傳真申請表單至本會,登記後請來電確認(TEL:07-2828196,FAX:07-2828195)。 (二)登記日期:104年11月12日至104年11月13日,上午9~12時,下午2~4時。 七、選舉人名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