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緒中理事長向會員晚秋問候短箋–台灣電信工會秋季會刊出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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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記者會後新聞稿 2020.10.07 改變重北輕南一小步-高雄人要平權 反歧視— 請陳其邁市長參加行政院院會,強烈表達在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行政院各區聯合服務中心應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經濟部撤換屆齡翁朝棟! 一、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今日(7日)高雄市獨立幒工會理監事暨各會員工會理監事幹部超過250人,向高雄市長陳其邁及高雄市議會陳情。工會提出兩項訴求:1、請陳其邁市長參加行政院院會強烈表達,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決議通過,行政院各區聯合服務中心應設「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案,在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實施。2、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高雄市勞工局應進行全面勞檢,經濟部撤換屆齡翁朝棟。 二、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陳情活動,獲得高雄市政府楊明洲秘書長、張家興副秘書長、高雄市勞工局李煥熏局長親臨會場關心本會訴求。在本會要求希望由陳市長親自接受本會陳情書,高雄市政府以市長施政報告及總質詢為由,經協調指派羅達生副市長親臨記者會現場接受陳情書。高雄市議會國民黨黨團由劉德林議員接受陳情。記者會結束前,民主進步黨黨團總召韓賜村議員及幹事長陳致中議員,親臨會場接受本會陳情,同時表達對本會訴求之認同,會後黨團基於照顧高雄廣大勞工權益,對高雄市勞工局及勞動部主管機關應回應工會訴求部分,將進行持續監督及問責。 三、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表示: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高雄市議員劉德林議員、吳益政議員,於2020年10月7日上午9時,假高雄市議會第一會議室,舉行「蔡英文總統挺高雄、支持陳其邁市長,請部長當責--勞動部應於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應於行政院各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針對中鋼集團打壓勞動人權 經濟部撤換屆齡翁朝棟!高雄市勞工局依法進行全面勞檢!」記者會。出席記者會人員包括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許福利理事長、中鋼集團工會林明賢理事長、中鋼運通工會王慶宏理事長、中冠資訊工會黃珮修理事長、鋼堡科技工會鄧凱倫理事長、中鋼機械工會周永中理事長、中鋼保全工會方敬元理事長、中鋼碳素化學工會洪文男理事長、高雄市台灣銀行企業工會陳錫川理事長、高雄銀行企業工會黃俊傑理事長、中華電信工會南區分公司分會柯震榮理事長、南亞塑膠工業公司關係企業工會劉健益理事長、高雄市美容美髮職業工會李崑山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何耿旭副理事長、臺灣爭議調處產業工會王啟亮常務理事等各工會理監事幹部超過250人。 四、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指出:基於照顧弱勢勞工,勞動部應立即於行政院所屬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分別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任當地學者專家、工會幹部擔任裁決委員,矯正台北中心思維,彰顯政府重視廣大經濟弱勢勞工的救濟權利。經高雄市獨立總工會連續3年積極陳情,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共同決議支持,且高雄市政府亦陳報勞動部在案,但迄今未獲勞動部善意回應。日前蔡英文總統南下高雄視察,公開表示中央政府一定支持高雄的發展。陳請陳市長參加行政院院會,強烈表高雄勞工訴求,請蘇貞昌院長責成勞動部,在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暨美麗島事件41周年前,「在行政院所屬中、南、東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救濟權利。 五、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張緒中理事長表示:2018年已獲得高雄市議會朝野黨團支持(如附件1),經高雄市政府2018年5月7日高市府關字第10733265300號函報勞動部(如附件2),勞動部雖於2018年9月回應,同意對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之工會,事後給予交通費補助,迄今遲遲不願於行政院各聯合服務中心,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讓受壓迫的工會與勞工行使平等救濟權利。司法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在台中、高雄、台南、花蓮也設有分院,讓人民能就地行使救濟權利。而中、南部、離島勞工遭受資方打壓迫害已夠悲慘!為什麼還要花錢到台北申請裁決救濟? 六、
https://www.facebook.com/208425802504961/posts/3974348125912691/?extid=37v95kBP5Jhm0iwT&d=n 這部獲得今年「勞動金像獎 」將在10月10號 光點華山藝文廳播出
31445f71aad51cc76 97125f71aae6b628a 85475f71aaf79a2f5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 台灣電信工會聯合新聞稿 台灣電信工會決議委任律師提告勞動部官員瀆職圖利! 勞動部輔導公股工會違法亂紀!創司法違法紀錄! 勞動部官員藉公權力做公關!鼓勵興訟!耗費司法資源! 高雄市獨立總工會指出:勞動部直接輔導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稱中華電信工會)。因勞動部(改制前勞委會)所屬勞動關係司王厚偉等官員,於中華電信工會第六屆(2013)改選過程中,未根據101年4月20日,由改制前勞委會召集主持之勘驗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修改工會章程會議全程錄影帶,所製作爭議會議錄影帶逐字稿,本於權責依法要求該工會依法如期改選;且未依法行政要求中華電信工會,依據勞動部備查之工會章程,總會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勞動部官員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應作為而不作為」,迫使陳情人張緒中等歷經8年司法救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戕害法治。 台灣電信工會表示:各級法院根據勞動部101年4月20日,做成之中華電信工會系爭會議逐字稿,判決證明中華電信工會第六屆違法延長任期、理事長直選及提高會費等修改章程爭議案決議,未經法定出席2/3會員代表通過;而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工會幹部朱傳炳、潘進財、洪秀龍等,為連任私利,箝制上開違法行為言論,濫用權力將張緒中除名2次、停權一次、許福利停權2次,上述案件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51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決議無效; 台灣電信工會進一步指出:中華電信工會以會費對向主管機關舉發工會違法行為之會員興訟,相關刑事告訴案均不起訴在案詳如附件,粗估花費訴訟費用超過1500萬元。本案為中華民國遷台以來,經政黨輪替民主化後,有關憲法人民集會結社權利,因勞動部公務員涉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及刑法瀆職圖利罪嫌,「應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而作為」,以國家公權力當個人職務升遷資源,瀆職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六屆及第七屆工會理、監事幹部,嚴重侵害相關利害關係人憲法之集會結社人權,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初步統計就超過120審,詳如統計表相關訴訟案號。 張緒中理事長指出:中華電信工會100年2月15日,以電工五(100)組字第078號函,偽造文書函復勞委會稱:「工會章程第11條係經大會出席全體代表全額表決通過。」。該工會第五屆任期內,均超過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反對取消理事長直接選舉制度,根本沒有進行修正章程第11條任何議事程序。前理事長朱傳炳竟然訴諸公文函覆主管機關,謊稱全額表決通過,而勞動部官員包庇不作為。 張緒中理事長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行政程序法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在101年4月20日,由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官員召集主持之勘驗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修改工會章程之會議全程錄影帶,勘驗爭議會議錄影帶後,應本於職權認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裁處中華電信工會違法行為,依法立即進行改選。本案爭議發生8年後,各級法院判決中華電信工會敗訴關鍵重要證據,就是根據勞委會101年4月20日勘驗爭議會議錄影帶逐字稿。而當時勞委會官員一再以不介入工會爭議,或函告陳情利害關係人循內部管道處理,及向法院提告等託詞,浪費國家司法寶貴資源,任由中華電信工會幹部延任自肥,主管機關官員「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瀆職、廢弛職務,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幹部。 第四屆工會修改章程第11條,工會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案,經勞委會報查在案,自始至終無人異議,也無人提告,當然有效。對照,針對本案工會章程修正爭議,勞委會101年5月22日勞資1字第1010126112號,函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八略稱「..一般而言,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陳報事項之效力無關,僅屬於觀念通,知非對外發生公法上效力之行政處分。」,為何勞委會不本於職權要求中華電信工會如期改選?反而一再鼓勵陳情人興訟?前理事長朱傳炳公開於會員代表大會聲稱:是勞委會官員一再告訴他,想辦法不斷開會,直到通過修改章程法定額數為止。 勞委會從未依據行政程序法,調查兩造有利或不利事證,也從未詢問調查陳情人意見,從頭到尾,只有約見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等幹部,根據中華電信工會會務報告,分別於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7日、100年10月24日三次到勞委會;而勞委會主管官員並假借不介入工會會務為由,函覆陳情人,請循內部管道處理或提起訴訟。明顯涉犯瀆職圖利罪。 台灣電信工會同時兼任高雄市獨立總工會理事長張緒中表示: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會員訴求一、勞動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立即糾正要求中華電信工會依據章程第7條規定,立即恢復高雄市分會,工會第八屆總會及分會改選,依平等原則,恢復原高雄市分會及高雄市分會會員選舉及被選舉權。二、勞動部依據工會法第43條,查察本案相關理監事涉犯背信罪之相關會費收支,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公告相關會費收支。三、針對勞動部主管系爭案件官員,瀆職圖利、廢弛職務作為,依法究責查辦。 張緒中理事長強調,本件中華電信工會系爭提高會費、延長任期、理事長直選等修改章程爭議,主管機關勞動部依據工會法第43條及行政程序法36-43條規定程序,參酌系爭會議錄影帶證據,及主管部門所製作系爭會議逐字稿,本於職權即時督導糾正,應可減少工會紛爭時間與成本。奈何主管勞資關係專業專責之勞動部,竟然應作為不作為,還假借不介入工會會務推託,卻暗助中華電信工會違法濫權,並一再鼓勵陳情人興訟,嚴重瀆職圖利,破壞公務員官箴,而所造成之公權力及人權之傷害,難以估計。台灣已是民主法治國家,民主應建立在法治原則下,禁止權力之濫用。因此,人民的集會結社法益,有賴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及主管事項依法行政,不應以尊重人民團體為藉口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