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工會大聯盟拜訪國民黨黨團書記長20150320
藍綠喊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 2015年03月21日 04:10 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五位藍綠立委昨(20)日於立院召開公聽會,呼籲朝野立委修改證券交易法,增訂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的條文,獲得藍綠立委支持,國民黨則規畫最快下周五付委審查。金管會提醒,本案涉及公司法的董事組成來源規定,建議洽經濟部解釋。 立委許智傑、陳學聖、莊瑞雄、呂玉玲、賴振昌等昨日召開公聽會,由25個工會社團所組成的「台灣工會大聯盟」代表們也共同與會,據了解,目前已有台聯黨團、立院新聯盟兩個黨團表態支持,黃昭順也決定領銜提案。 聯盟召集人張緒中說,台灣上市櫃公司所有權、經營權並未有效分離,大股東總想要控制獨立董事,致使獨立董事制度成效不彰,若能在公司董事會中設置勞工董事,將能在勞資衝突間取得制衡之效。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由工會推派或員工選舉董事,將與公司法規定不符,建議由經濟部作進一步解釋,若真要設置勞工董事,對於董事的資格、選任方式、權利義務等配套都該一併修正。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動部樂觀其成、全力支持。 國民黨團書記長廖國棟說,將由黃昭順領銜提出本案,預計下周二(24日)送入程序委員會、下周五院會交付財政委員會,若自家立委無太多意見,將由黨團名義力挺本案。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將等成案後,黨團開會討論。 廖國棟認為,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的主張,與國民黨目前正大力推行的加薪四法有相輔相成、異曲同工之妙,就是藉由引進員工的力量到企業決策核心,進行實質監督,除了能更有效爭取勞工權益外,還能推動企業改革。 曾任中華電信勞工董事的張緒中指出,92年起公股占比超過20%的企業均需設置勞工董事,至今這些國營事業,像是中華電信都沒有出現弊端,更因此不敢亂砸錢投資高風險的衍生性商品,同時勞工董事的分紅還能挹注工會財務,鑒於這些優點,張緒中重申,勞工董事的設置確實該擴及一般上市公司。
立法院「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公聽會會後新聞稿20150320
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修法 四黨立委一致支持 台聯、立院新聯盟以黨團名義當場簽署推動 2015/03/20 資料來源: 台灣工會大聯盟 由25各工會及社團甫於上週3月9日組成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希冀透過工會組織與勞工集體力量的串連,致力推動一系列有利於公司治理透明化、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性革新。而聯盟成立後即首先宣示將以推動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之證券交易修法作為首波推動目標。 成立短短不到兩周內,由聯盟所提出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與證交法修法的理念,旋即獲得立法院各黨委員的熱烈迴響。跨黨派包括民進黨許智傑、莊瑞雄、國民黨呂玉玲、陳學聖、台聯黨賴振昌國會辦公室,於今(20日)早共同舉辦「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公聽會,主辦委員以及另特別親自出席公聽會的民進黨黨團幹事長莊瑞雄、國民黨黃昭順等委員,均一致宣示簽署支持推動修法為上市公司創設勞工董事的承諾。其中,台聯黨團賴振昌委員與立院新聯盟李桐豪委員更當場代表黨團簽署推動修法承諾書。 工會大聯盟說明,台灣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為有效保障投資者,上市/櫃公司必須實施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公司治理制度。過去十多年來實施公司治理的經驗中顯示,獨立董事制度中的獨立性,是最具爭議且最容易產生問題的設計。此外,董事會缺乏基層勞工代表,在決策過程往往會喪失基層勞工之實際經驗,對公司的經營是負面的。台灣上市/櫃公司間,舞弊、掏空問題頻傳,基層勞工身處其中,較易發現問題,若能成為董事會成員,亦較易將意見在董事會中表達。台灣近期的食安、廢污水無法排放等重大問題,基層勞工亦可見微知著,可充分與董事會溝通。所以,本文無條件希望,台灣能夠立法上市/櫃公司之勞工董事制度,讓台灣公司治理制度能臻完美。 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表示:許多公司治理之文獻指出: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與上市/櫃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有關。具經營控制權之大股東,總希望能夠指派唯其所用之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勞工董事制度可在勞資衝突的本質中,收制衡之效果,至少獨立性高於大股東指派對其有利之獨立董事。目前台灣非經營階層的員工代表參與董事會,或稱勞工董事,僅存在於少數泛國公營企業內部的工會代表。 這些泛國公營企業實施勞工董事,至少強化國營企業的非經營階層外部獨立效果,這種正面意義應延伸到一般上市/櫃公司。 出席公聽會的金管會副主委王麗玲則表示,金管會原則上支持勞工董事修法方向,僅針對目前工會大聯盟所提出之版本中勞工董事產生由工會或全體勞工推選的辦法,認似有牴觸現行公司法中董事由股東選任之精神,建議爾後修法過程再會同經濟部進行評估。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除表達部內樂觀其成、全力支持立場外也補充,當前台灣勞工董事制度有限度地實施於國公營事業或民營化仍由泛公股主導之企業,根據勞動部內部統計資料目前台灣共計65名勞工董事。而再根據勞動部這些年來輔導、協助勞工董事的經驗得到幾點重要結論:勞工董事並不會如當初企業主所擔心會不當介入公司的相關人事任用等,相反地勞工董事對公司的永續經營絕對不亞於股東,且由過去勞動部輔導案例可證實勞工董事即便僅有一席,然而對於資訊取得與透明化並在重大議題發揮關鍵影響力絕對有正面效應。 最後,台灣工會大聯盟高度肯定出席公聽會的所有跨黨派委員簽署支持修法以及相關主管機關的正面回應,更進一步提出呼籲:基於公司治理透明化經營,勞資關係透過參與分享而建立信任,希望尚還未決定以黨團名義簽署修法的國、民兩黨能夠儘速承諾推動「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制度」,趕在今年五一勞動節前,給台灣廣大勞工朋友一個能夠真正為自己作主人的大禮。
施捨不確定的加薪四法 不如平等參與的勞工董事
施捨不確定的加薪四法 不如平等參與的勞工董事 張緒中(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 中山大學管理學博士)、 康榮寶(新加坡管理大學客座教授)、黃北豪(中山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台灣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為有效保障投資者,上市/櫃公司必須實施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公司治理制度。過去十多年來實施公司治理的經驗中顯示,獨立董事制度中的獨立性,是最具爭議且最容易產生問題的設計。此外,董事會缺乏基層勞工代表,在決策過程往往會喪失基層勞工之實際經驗,對公司的經營是負面的。台灣上市/櫃公司間,舞弊、掏空問題頻傳,基層勞工身處其中,較易發現問題,若能成為董事會成員,亦較易將意見在董事會中表達。台灣近期的食安、廢污水無法排放等重大問題,基層勞工亦可見微知著,可充分與董事會溝通。所以,本文無條件希望,台灣能夠立法上市/櫃公司之勞工董事制度,讓台灣公司治理制度能臻完美。 許多公司治理之文獻指出: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與上市/櫃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有關。具經營控制權之大股東,總希望能夠指派唯其所用之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勞工董事制度可在勞資衝突的本質中,收制衡之效果,至少獨立性高於大股東指派對其有利之獨立董事。 目前台灣非經營階層的員工代表參與董事會,或稱勞工董事,僅存在於少數泛國公營企業內部的工會代表。 這些泛國公營企業實施勞工董事,至少強化國營企業的非經營階層外部獨立效果,這種正面意義應延伸到一般上市/櫃公司。 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德國的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勞工董事可促進企業的創新、生產效率、獲利率、會計資訊透明化等。所以,勞工董事制度確有其正面意義與必要性。 進一步言,若勞工代表參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運作,董事會的管理決策功能與勞工代表在董事會的發言權,該企業在照顧員工安全、福利與其他方面肯定優於其他企業。第二,勞工董事可讓勞工基層的參與感增加,有效提升員工的工作動機與效率。第三,勞工董事代表確有降低勞資雙方衝突的功能,在勞資雙方產生潤滑的效果。第四,勞工董事可代表所有基層工作人員,將基層實際工作經驗提供董事會參考,經營決策至少不會遺漏基層的經驗。 其實,食安、廢污水排放,通常在企業基層員工定存在於知微見著的實際體會中,若企業擁有勞工董事,且賦予勞工董事代表監督產品安全、廢污水非法排放之監督責任。基層員工在生產程序中就可有效掌握與監督。 有鑑於此,行政機關與立法院應重新檢視證交法第十四條有關公司治理之規定,應增列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立勞工代表董事,讓勞工董事成為台灣強化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勞資安全與分享,並有效擺脫台灣低薪困境的最重要里程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