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設立勞工董事促進公司治理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6005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60051 康榮寶/新加坡管理大學李光前商學院客座教授,張緒中/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 在美國發生恩龍案(Enron)後,為順應全球加強公司治理,同時強化投資者保護功能,台灣證券主管機關自2000年代初期就開始推動「公司治理制度」,希望藉公司治理制度,強化投資者保護功能。公司治理是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環,全球相關機構也極力推動CSR的其他二個項目,包括環境(Environment)、安全或社會(Safety or Society)。 在公司治理的相關制度中,獨立董事是重要的制度之一。 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是公司組織設計中的最基本元素。為了籌集較具規模的資金,公司透過股票的設計,分割成為一般人可承擔的小單位,例如,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每股面值設定為10元一股。在這種設計下,所有股東無法均實質參與公司之營運。因此,公司組織設計董事會制度,由股東選舉董事作為代表,再委任董事組織董事會從事公司的經營決策。公司董事會可能為了專業化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會聘請專業經理人從事董事會決策之執行工作。 然而,股東會委任董事會從事公司經營決策這樣的委任關係,在董事會自我利益的條件下可能產生以道德危險為主的代理成本。最知名的案例就是美國恩龍案。所以,引進非股東的專業獨立人士擔任獨立董事,是公司治理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安排。獨立董事可以根據其本身之獨立性、專業性,在董事會扮演獨立第三者監督、專業諮詢、溝通等各種可強化保護投資者之角色。 工會是脫離剝削勞工相當好的設計,台灣應予以鼓勵。而從工會組織的發展可知,勞工權益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設計。圖為華航工會、機師工會,聲援被華航處以停飛,重新受訓的空服員和機師。(記者廖振輝攝) 台灣上市/櫃公司基本特性與公司治理 我國上市/櫃公司最基本的特色之一係「中小企業及家族化程度很深」。在這個基本特性下,現代公司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必要特色就較為薄弱。 若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則除非該董事會的持股擁有公司100%股權,否則將產生代理成本。亦即任何不具100%股權代表性的董事會均會產生以道德危險為主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根據代理理論,董事會會極大化董事會成員之自身利益,但董事會成員之自身利益與外部股東間往往具有利益衝突。所以,當董事會成員在極大化自身利益之際,會傷及外部股東之權益。 台灣《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指出,「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全體監察人合計應持有記名股票的法定最低成數標準,是依據公司「實收資本額」的多寡決定」,計算原則如下: 公司組織設計董事會制度,由股東選舉董事作為代表,再委任董事組織董事會從事公司的經營決策。(資料照,記者洪友芳攝)
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民刑事案件, 歷經2年6個月定讞,法院判決朱傳炳,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民事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新聞稿 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民刑事案件 歷經2年6個月定讞 法院判決朱傳炳 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 民事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 本會針對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朱傳炳惡意毀謗本會理事長張緒中案件,經張緒中提起民、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歷經2年6個月,終於判決朱傳炳敗訴定讞,本會聲明如下: 針對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同派系幹部擔心張緒中取得博士學位復職後,再投入工會選舉,不僅由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潘進財提案,限制連任理事長不能參選理事長,經台北法院判決工會敗訴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1訴字第704號)。因如果會員直選理事長工會當權派當沒有勝算,朱傳炳等自肥延長任期,並將理事長、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變更為由113位代表選舉。朱傳炳任內,分別將表達不同意見工會幹部停權,計有許福利代表停權2次,孫虔修、張緒中、王佩君各停權一次,張緒中除名2次,工會並決議不准分會跨區傳送文宣,箝制言論自由。工會反民主作為,自台灣解除戒嚴以來,前所未見。 朱傳炳等派系幹部為自己連任理事長私利,進而誣指張緒中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中,因私會中華電信公司賀陳旦前董事長,報考中山大學博士班,賀陳旦先生幫忙寫推薦信,而錄取中山大學博士班,進而臆測中華電信工會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張緒中出賣會員等情事,案經張緒中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6805號提起公訴,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決,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個月。被告朱傳炳提起上訴,104年5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宣判,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判決朱傳炳敗訴,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朱傳炳上訴,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上字第301號駁回上訴定讞。然而,朱傳炳當權派系竟然仍以94年517工會罷工事件,將張緒中除名,並發布新聞稿,故意貶損張緒中社會人格,誤導不知情會眾,目無法紀。 針對中華電信工會102年11月25日發佈新聞稿,汙衊本會理事長張緒中,因94年5月17日罷工行動事件,遭中華電信工會除名。然而,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判決書第13頁第13行「況被告(朱傳炳)當時未曾就此情向賀陳旦求證,而卻直至相隔7年(101年7月12日、同月24日),使在上開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第一、二客網中心2樓候工室之工會說明會中為上開之言論,亦見其有惡意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犯意,已甚顯明。」。針對朱傳炳以工會理事長名義,公然毀謗張緒中出賣會員言論,在民、刑事判決確定後,且所有訴訟賠償費用均由工會會員的會費全額負擔。張緒中依據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再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告訴,要求中華電信工會應於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並連帶賠償新台幣50萬元。 查張緒中理事長任內完全依照章程及工會決議處理會務,並無違反章程之行為。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當權派系與張緒中爭議,肇因張緒中當選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第六屆理事長資格,朱傳炳等違反章程及民主程序,在總數1304位會員投票結果,張緒中獲得1015票,另一位候選人只獲182票,朱傳炳等主導下,宣布只獲得182票候選人當選;甚至,朱傳炳在103年10月14日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第二客網中心,慶生會上公開說「我說誰是理事長,誰才是理事長」。完全視法治為無物,恣意妄為。張緒中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當選資格案件,亦經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張緒中勝訴。朱傳炳當權派系基於共同利益,立即召開系爭臨時代表大會,將張緒中除名。朱傳炳將張緒中除名完全是權利濫用,只是不讓張緒中行使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職權。嚴重侵害張緒中人格權與名譽權。而中華電信工會朱傳炳派系將張緒中停權案,也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2訴字第3597號);而勞工董事選舉決議經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2號)判決撤銷,並經最高法院三審裁定駁回定讞(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檢視中華電信工會與會員爭議事件,中華電信工會對張緒中提起超過10件刑事訴訟不起訴書證明,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工會幹部自肥延長任期、偽造直選理事長決議公文、違反調高會費程序、恣意調整分會組織等議題,均關係全體會員重大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什麼利益?什麼動機?讓這些工會幹部無視法令章程,工會快訊高唱「會員知的權利不容剝奪」,卻對不同派系幹部監督言論,動輒停權、除名,打壓勞動人權,為封殺工會不當作為訊息,理事會竟然決議分會資訊不得跨區傳送,箝制言論自由? 張緒中理事長為建立工會職業道德,98年3月兩任理事長屆滿卸任,婉拒所有職務安排,留職停薪進修博士班課程,完全脫離中華電信工會事務。在留職停薪情況下,還預繳工會會費一年。而今,工會除名決議事關張緒中憲法集會結社權利,更是對張緒中耗盡一生心血建立的正派形象,摧毀殆盡。張緒中基於維護工會民主制度,個人名譽尊嚴,只能訴諸司法,釐清事實真相。 張緒中理事長最後強調:基於人民團體自律自治精神,工會應為勞工所有,由勞工自治,為勞工而存在(Union of the workers, by the
我們工會的價值與認同
親愛的兄弟姐妹: 1993年高雄分會正式脫離政黨獨立自主,走過電信三法,公司化,民營化艱辛路,歷經政黨輪替,打壓逼退。一轉眼,二十二年過去了。20多年代表一個成長的歲月,從知識到意識的認知。20多年好像一捲打拼的底片。從黑白到彩色的轉念。從為自身工作權益,到捍衛尊嚴民主,逗陣相挺,到搞利益鬥爭,自肥分贓,這就是一個團體進化的過程。審視當前政治民主的算計鬥爭亂象,工會民主更是漫漫長路。 ⋯⋯ 回想二十多年前,高雄分會參與主導電信三法修法過程,不僅改變了中華電信工會,更造就了今日中華電信公司免於財團分食。我們深切瞭解:分贓腐化的工會 是會員工作權的癌。資方收買攏絡113代表容易,但收買23000多位會員就不容易。因此,會員是我們推動企業文化改革的動力,會員是我們追求公平正義職場的靠山,會員更是我們監督公司落實正派經營的希望。所以,我們一路推動工會理事長,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董事長不信任案會員網路公投等,將競選的政見與口號,落實成為公平透明的制度。 刑事訴訟不起訴書證明,現任工會自肥延長任期、偽造直選理事長決議公文、違反調高會費程序、恣意調整分會組織等議題,均關係全體會員重大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什麼利益?什麼動機?讓這些人無視法令章程,工會快訊高唱「會員知的權利不容剝奪」,卻對不同派系幹部監督言論,動輒停權、除名,打壓勞動人權,為封殺工會不當作為訊息,理事會決議分會資訊不得跨區傳送,箝制言論自由? 因此,台灣電信工會高雄分會不管改什麼名字,我們期許高雄分會代表一種頂真自律精神,一個公平正義品牌,更是一種民主、平權價值的代名詞。個人已屆坐五望六之齡,餘命多久不知道,年輕懵懂不知道怕,現在認命不用怕。誠如民主前輩所說,這個年紀要從事改革,就要有覺悟的犧牲。說得真好。 檢視台灣當前政商大環境,無論從人事或政策,中華電信即將進入變動期。體察台灣現有政治媒體生態,公司經營團隊老化唯命是從心態,以及外在經營環境如MOD業務連虧11年,無法上架的不利影響,經營條件相對均不利的固網分公司同仁,更應該要有危機意識。獨立南方,自主高雄,不是一個口號而已,而是對公司現狀危機的認知。 有什麼樣的會員,就有什麼樣的工會。當工會面臨一個全新的挑戰:網路社會快速變遷,新的工作模式,新的工作職場,員工世代交替的矛盾與衝突,工會如何更獨立、更專業的經營,以知識價值與資方對話,有效落實團體協約的內容,捍衛會員勞動人權,應該是工會幹部與所有會員必須共同面對的挑戰。在此,誠摯呼籲我們工會兄弟姐妹,發揮電信人樸實、頂真,腳踏實地精神,嚴格監督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依法正派透明經營;踐行企業社會責任,讓「中華電信一直走在最前面」不是一句廣告口號,而是一個真正有溫度的故事。 大家的夥伴 張緒中 2015.06.18
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馬英九總統–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
大聯盟陳情總統150610095153 台灣工會大聯盟(Monitor CSR)陳情書 正本:馬總統 英九 副本:台灣工會大聯盟會員、各友會、學術顧問:政治大學劉梅君教授 中山大學黃北豪教授、中山大學鄧學良教授 正修大學虞伯樂教授、政治大學江明修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學康榮寶教授、樹德科技大學黃坤祥教授 訴求 陳請總統責成行政院支持「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修法,商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簽署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完成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最後一哩路,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資訊,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懇請總統展現執政黨對台灣勞工人力素質、社經地位的肯定與重視,讓勞工是寶貝,勞工是公司最重要資產的口號,變成有溫度的制度。 壹、根據報載: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修法乙案,因資方跳腳,金管會以上市櫃公司反對,尚需研究為由延宕,導致立法院國民黨團以程序為由,「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可能無法順利列入本會期優先通過法案。台灣工會大聯盟陳情總統,展現追求分配正義,挺勞工誠意,將「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逕送院會二讀,本會期能夠排入院會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 貳、說明: 請問:有那一家公司發生經營不善,是員工造成的?從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美國恩隆、世界通信等公司弊案,到2008年華爾街金融海嘯、2010年歐債風暴,皆因公司經營階層操作財務槓桿,詐騙股東,導致員工失業所致。事實證明,都是資方經營高層上下其手淘空公司。請問獨立董事、董、監事負什麼責任? 在2006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立法之前,2002年為什麼政府可以行政命令「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要求上市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因此設置勞工董事,不是能不能的問題!而是政府願不願意利用政策工具,導正「長期勞資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公司治理機制」,所造成勞資不信任與衝突。讓勞工有機會透過參與分享的制度,而進一步專業理性對話。 2000年6月30日,立法院也是最後一天會期,上午經黨政協商優先通過法案僅11案,而攸關國營事業勞工董事制度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修正案」,並未排入優先法案。但在公營事業大聯盟陳情下,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最後在民進黨黨團幹部簽署支持,重新排入優先法案第16案(最後一案),並通過修法。2003年6月6日,立法院院會審查國營事業預算,通過官股20%以上事業應有一席勞工董事決議。台灣兩次關鍵勞工董事制度的提案,當時第一個簽署提案都是在野的國民黨黨團;而最後簽署的都是執政的民進黨黨團。(如附件第1-6頁)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律修正案,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經不分黨派立委聯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付委,由財政委員會審查。而台聯黨團、立院新連線黨團第一時間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如附件第7-9頁)。今日非常感謝國民黨立法委員主動召開記者會大力支持,更希望儘速以黨團名義聯署支持逕付二讀,讓上市公司勞工董事制度早日實現。從過去的立法經驗,國民黨黨團絕對可以讓「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法案成為優先法案。這個象徵勞資平權、分配正義價值的法案,執政的國民黨黨團應當仁不讓。 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存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法規中。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至少有19個國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勞工/工會代表董事。其中,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甚至允許勞工廣泛、深入參與企業董事會的運作。
上市櫃設勞工董事 立委力推
上市櫃設勞工董事 立委力推 2015-06-05 03:07:32 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立委紛紛推動「證券交易法」修法,明定上市櫃公司應在章程設置勞工董事,或上市櫃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席是勞工代表,以利爭取薪資或勞工權益。 吳育仁指出, 2006年證券交易法修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公開發行的公司須依法設置獨立董事,但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因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有效分離,導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吳育仁認為,上市櫃公司資金取於社會大眾,如果沒有有效監督,公司經營成敗不只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也會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因此,要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企業須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對於爭取薪資或勞工權益也會有幫助。 圖/經濟日報提供 朝野立委對「證券交易法」頗為關注,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李慶華、楊瓊櫻等人也提案,上市櫃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中,應有至少一席委員是勞工代表。 台灣企業獲利逐年提高,但據金管會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底,上市櫃公司保留盈餘高達5.8兆元,台灣勞工薪資卻倒退16年。立委楊瓊瓔認為,推動勞工董事、薪酬委員會設勞工代表,可讓勞資雙方有更好的溝通橋梁,是雙贏的結果。 蔣乃辛說,設勞工董事是世界趨勢,可以爭取勞工權益,也有助於拉近貧富差距,另外,除了上市櫃公司設勞工董事,國公營事業轉投資企業也應有勞工董事。 蔣乃辛提案,預計修正「國營事業法」條文,規定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政府持股超過20%時,政府股份的董事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席次,是由該企業工會推派代表擔任。 [/fusion_builder_column][/fusion_builder_row][/fusion_builder_container]
上市櫃公司 須設勞工董事 20150605 | 工商時報 | A1 要聞 經濟日報A18
上市櫃公司 須設勞工董事 20150605 | 工商時報 | A1 要聞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藍委吳育仁等人昨(4)日宣布提案修改證交法,明訂公開發行公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要求設置員工(勞工)董事。立法院財委會也已將朝野各版本設置勞工、員工董事相關提案,一併排入下周三審查,力拚本會期過關。 國民黨立委吳育仁、黃昭順、蔣乃辛昨天舉行記者會,呼籲朝野立委凝聚共識,共同修正證交法第14條之7。 草案中明訂依該法公開發行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的理念,得依章程的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1人。員工董事的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 吳育仁指出,鑒於我國民營企業上市公司雖設立「獨立董事」,但職權行使並不獨立,仍受公司派影響。相較國營企業設置「勞工董事」,不僅在董事會產生影響力,也反映勞工第一線工作問題,須要將這正面效益擴大。 他說,我國在2006年修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分別在證交法第14條之2明定公開發行之公司需依法設置獨立董事,第14條之3規定其職權範圍,並於第14條之4、之5明定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以期有效監管公司的運作。 但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吳育仁認為,原因在於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未有效分離。具經營控制權的大股東,欲指派唯其所用的獨立董事,以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 吳育仁強調,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是勞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產業民主制度之一。但名稱上,各法律有不同的習慣性用語。勞工法稱為勞工董事、經濟法稱員工董事。 黃昭順表示,公司設勞工董事能加強資訊透明化,也可因決策圈引入基層經營經驗,降低勞資衝突。蔣乃辛也表示,設勞工董事是世界趨勢,他還提案修國營事業管理法,要求國營事業轉投資企業也要有勞工董事。 (相關新聞見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