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員工應發給2萬元紅包
019-1050129建請總公司應發給退休人員2萬元退休紅包
政黨票請勿投綠社盟(借文請轉好友)
※ 政黨票請勿投綠社盟(借文請轉好友) 好的政策很重要,好的人選更重要,不要投給表裡不一的偽善者? 如惡企業對內用大量派遣工、放無薪假剝削勞工,對外成立慈善基金會的兩面手法 綠社盟確實有幾位上好人選,唯獨其不分區第一名,提的是一個打壓勞工人權的假勞工,她目前的工作就是幫她的老闆執行鏟除異己?利用各種手段打擊不同意見勞工?這種戴著勞工面具打擊勞工的侯選人,倒成為可歌可泣的社運者。 提錯的人,只會讓勞權更倒退嚕! 提錯的人,名次更凸顯它的荒謬! 綠黨本身理念很好,但他不分區第一名,提了一位違反勞工民主價值的假勞工?外面的人都被那扛著幫助勞工的大旗所矇騙?這種人如果當選了,到底會對社會運動有著怎樣的影響?有權力之後是否更嚴厲的整肅迫害不同意見勞工?“或者被出錢出力的人所控制?從小看大,觀微知著,有好學歷、好能力又如何?看一個人,需看她一路走過的痕跡,才能看到她完整的面貌!真的不希望一個迫害基本人權、傷害民主價值的人當選,因為這一席沾污了綠黨的形象,也因為這一席撕裂了投政黨票的情感! 外界不了解中華電信工會已質變,現任理事長曾公眾宣告:(分會理事長誰當,我說了算),完全無視依法由會員直接投票經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人選,(一千多票對一百多票)竟逕自公告182票者當選,(這難道不是皇權再現於民主時代?令人有時空倒錯之愕?),將真正當選者停權,怕官司輸了,一次除名不夠又再次除名,後來乾脆將該分會裁撤,總會更是直接接管;為了鞏固位子,將二萬多會員直選理事長改為代表投票(他更曾不諱言,直選選不贏),卻又花錢到香港支持直選,這種表裡不一,畫黑漆白、惡意抹黑、散播不實言論,種種的逆行倒施行為.....磬竹難書,這真正是社運的黑潮,外人無法真正窺其貌,還將偽善者視為熱心社運的君子!有點可悲的是社會氛圍只看表面,這個對未來勞工的處境有點可憐!
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訴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自第1229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高雄市分會選舉案、蔡勝和理事長訴訟等案摘要理事長本訴1229判決正本15113018212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重點摘要 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被上訴人:張緒中 判決主文 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第六屆高雄市分會理事、分會會員大會代表及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委任關係存在。 上訴應應填發第六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當選證明書予被上訴人。 上訴人應交付高雄市分會之印信章戳予被上訴人。 頁次 內容 備註 P6- 第12行 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會議,如欠缺該召集條件,應屬工會法第33條所規範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及章程之情形,僅得於法定期間內訴請撤銷決議,尚與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決議乃當然無效者有間。 P7 至於有關增訂選舉辦法第5條之2規定乙案,雖未列於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臨時會議會議紀錄,可認該提案係逕於第4次臨時會議提出討論及議決,於程序上確有瑕疵,然既未經訴請法院撤銷,自仍有效存在。(第4-8行) P7- 第13行
服務中心員工例假日工作 其當日出勤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服務中心員工例假日工作 其當日出勤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出勤工作。週休二日之假日可能為不須出勤之「休息日」、例假或是調移之國定假日。請公司應依法給予週六、週日出勤員工加倍工資。 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該日如係調移第37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工資應加倍發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12.08勞動2字第0980088616號函要旨: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約定之延長工時。又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另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最新消息請上企業工會網站 http://www.tsw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