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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印發

 

院總第727號 委員 提案第 17570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賴振昌、吳秉叡、陳學聖、趙天麟、李昆澤、黃昭順、呂玉玲、李桐豪等29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提案人:許智傑  賴振昌  吳秉叡  陳學聖  趙天麟  李昆澤  黃昭順  呂玉玲  李桐豪

連署人:鄭麗君  高志鵬  尤美女  黃國書  邱志偉  田秋堇  李應元  陳節如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蔡其昌  何欣純  李俊俋  林淑芬  許添財  管碧玲  劉建國  陳明文  陳唐山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LCEWA01_080707_00033立法院關系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