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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 (陳情書)

受文者:蔡總統 英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5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南電企工三(105)中字第11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旨: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資格(無18%優惠待遇)、非自願被強制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又因勞保投保年資不足15年,而不得請領勞保年金,成為年金制度下的孤兒。建請政府針對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請領月年金需滿15年規定(公保年資不列入計算給付年資),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列入政府年金改革國是會議議題;另本會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供參,建議詳如說明項,陳請鈞座、貴黨全力協助支持,以關照弱勢勞工晚年生計,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然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民營後,1萬4千多位乙類員工〈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能選擇月退年金。

  三、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因此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被強制結算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請領月年金須滿15年資規定(公保年資不列入計算給付年資),使勞工退休後可以選擇請領勞保月退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懇請鈞座、貴黨一本關照勞工立場,全力協助促成,至感公誼。

正本:蔡總統 英文 林全 院長

副本:中華電信公司全體員工、本會理、監事

事長   張  緒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