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推動「民企勞工董事」制?

我國在私企只有「獨董」下,乃出現無數「掏空問題」。例如:(下文前3點整理自:台經院戴欽松氏文)
惡質企業的五鬼搬運,已進化為眾鬼挪移
多年前美國企業爆出的「恩龍公司」虛增收入作假帳;世界通訊隱瞞虧損,將龐大的費用支出轉列資本支出,以「時代華納」的虛報廣告收入等重大舞弊案,曾轟動一時,據說此等公司的董事會裡,亦有甚多知名的學者專家擔任獨立董事,由於淪為橡皮圖章,致使位高權重的獨立董事,仍非保障投資人的品質保證。
我國本土企業,在舞弊的演技上亦頗不俗,將傳統的手法不斷翻新。自本土化走向國際化、由五鬼搬運進化為眾鬼挪移、從個人秀走向集體創作等。諸般技巧出神入化,例如近年來大眾媒體曾經報導的「太電」、「博達」、「衛道」、「榮睿」、「陞技」、「宏達科」、「訊碟」、「皇統」、「洪氏英」、「宇詮」、「高銘」、「大騰」、「力霸」、「中興銀」、「中華銀」等。其舞弊手法包括:海外設人頭公司,以虛假買賣創造業績,偽造假單據及帳冊;在海外設數十家至百餘家小公司或紙公司、紙銀行製作虛假美元定存;透過策略聯盟交叉持股運作;打造政商關係,由銀行違規放款;安排銷貨給關係企業,虛報營業收入,創造高獲利假象;避免虧空資金暴露,於編製財報前向金主籌借現金補回侵占款,於會計師對帳後,以同方式套取資金返還金主;以集團關係企業之假交易向銀行貸款;將關係人交易之不良債權,以低價售給人頭關係企業,圖利關係人公司…等,類此情事均屬營運操作異常的作為,提出董事會報告或討論的機率甚低,另分月編報的財務報表多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其關聯影響的異常分析或僅簡略帶過,獨立董事參與會議時,臨場閱讀報表的快速反應倘若不足,且平時可取得的經營資訊有限,豈能發現問題?又能如何採取防阻舞弊的行動?是以,獨立董事功能的發揮,受主客觀因素的限制仍多,不宜視為公司治理的萬靈丹。
投資人陷入四角關係的無助與無奈,有待設法解套 投資人在公開市場購買股票,不論是投資或投機,即有資金受損的風險,倘若不幸碰上投資的公司發生重大的舞弊或掏空,其持有的股票瞬間即變成壁紙,陷入四角關係的無助與無奈,向來只能自認倒楣。 所稱四角關係,乃指投資人在公開市場自願選購股票,因惡質企業無預警出事,當股票被宣告下市後,股票價值化為烏有,這就是企業「舞弊魔術化」後,造成投資人的「損失烏龍化」,有關主管機關雖有監督之責,但事發後經常出現「責任模糊化」,而唯一能表現的,僅是搜集相關違法資訊,提供司法機關偵辦。由於案情非一日造成,多屬歷經相當時日的計畫性作為,致司法機關進行追查偵辦時,屢因案情複雜,證據資料搜集費時,量大且交叉比對費時費力,乃常被指為「追查牛步化」。至於投資人的受損,因係自願購買,尚不構成企業詐欺,無法向司法機關控訴,主管機關也無法救援。
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事件頻傳,此等重大經濟犯罪依其犯罪事實,多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但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規定,則應就構成要件探討。公司負責人本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義務,該事務需為財產上之事務,公司負責人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際,行掏空公司資產之違法行為,致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規定。只是此等司法救濟,於社會真實面之公平正義,又有何義?
我國私企「獨董不獨」,有如上述,本問題有待解決!
我國私企在「股董」、「獨董」之餘,如再輔以「勞董」,則三足鼎立之下,私企對國家、社會、員工,將最有交待。
私企「勞董」在與「獨董」之「制衡與互動」下,至少在私企利潤之分配,將可實現公平正義。如此可使我國朝「均富」(大陸是朝「小康」)發展。
公企在設「勞工董事」後,已對公企董事會產生一定影響力!
公企目前依證券法交易法規定,如同私企,亦另設有「獨立董事」!
目前無論公企「獨董不獨」之現象,亦不下於私企。
目前公企「勞董」,對該企業「獨董」,雖有其「看管」效應,惟由於效果不佳。準此,工會於未來應爭取「獨董之提名權」,使「獨董」能如「勞董」,為公企「無憂」奉獻!
目前私企「獨董不獨」,則毫無藥方可治,再加上私企工會籌組家數偏少,以致不藉國家立法力量,私企將永遠無法出現「勞董」,進而無法期待私企「勞董」,來看管及督促「獨董」,以善其盡職能。
就目前法律體制,於證券交易法增設「私企勞董體制」,可謂最符立法經濟原理。

文獻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鄧學良敬上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