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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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立法委員鄭汝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5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南電企工三(104)中字第0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立法院委員黃昭順、王廷升、楊玉欣等20人,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決議,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懇請委員一本關照勞工立場,儘速安排法案審查,建議詳如說明項,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然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民營後,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能領取。
三、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因此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四、檢陳立法院院總468號委員提案17072號關係文書,懇請委員本會期儘速安排法案審查,至感公誼。
正本:鄭汝芬委員、黃昭順委員
副本:中華電信公司全體員工、本會理、監事、彰化分會林建利理事長
理事長 張緒中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印發
院總第468號 | 委員 | 提案第 | 17072 | 號 |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王廷升、楊玉欣等20人,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年金,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然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民營後,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能領取。
三、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因此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提案人:黃昭順 王廷升 楊玉欣
連署人:謝國樑 廖國棟 陳根德 紀國棟 吳育昇 鄭汝芬 盧秀燕 江惠貞 楊瓊瓔 王育敏 李鴻鈞 蘇清泉 李慶華 費鴻泰 孫大千 林鴻池 邱文彥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但因事業單位配合國家政策民營化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二、然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民營後,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能領取。三、員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因此,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使員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