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會為履行貴我團體協約第56條前置程序,依據團體協約第46條規定,推派張緒中、柯震榮、許福利、李金寶、邱文霞五人,立即組成「勞資爭議處理小組」,請貴公司立即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協商項目詳如說明項表列,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依據貴我簽訂之團體協約第46條辦理。

查,貴公司違反團體協約相關條文內容,表列如下:

甲方未遵守團體協約項目 違反團體協約條文
未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規定上限標準,提撥勞工教育經費,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違反團體協約第32條。
新進從業人員職前訓練時,未安排「工會會務簡介」課程。 違反團體協約第33條。
本會推派之體育小組代表,自始未受邀參與南區分公司體育活動會議,但南區分公司已於104 年4月25日及5月2日完成二梯次員工健行活動,並動支該體育活動經費。 違反團體協約第34條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平等對待給予本會幹部請領出差川旅費。 貴我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決議結論。

貴公司蔡董事長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宣示經營四大原則,開宗明義即宣誓依法經營,其次,有合約依合約內容履行。貴我依據團體協約法,簽定團體協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在案,並經主管機關勞動部表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約內容,以維勞資和諧關係。本會期盼 貴公司儘速善意回應,至感公誼。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董事長

副本:勞動部、高雄市勞工局、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李銘淵總經理、本會理監事 

事長  張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