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中心員工例假日工作

其當日出勤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週休二日出勤工作。週休二日之假日可能為不須出勤之「休息日」、例假或是調移之國定假日。請公司應依法給予週六、週日出勤員工加倍工資。

  • 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 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該日如係調移第37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工資應加倍發
  •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12.08勞動2字第0980088616號函要旨: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約定之延長工時。又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另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最新消息請上企業工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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