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違法延任!濫權停權除名!

藉司法訴訟興文字獄!要會員禁聲!

高雄要讓朱傳炳潘進財洪秀龍加倍奉還!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度偵字第12146號、14180 號不起訴書第7頁(告訴人朱傳炳委任王律師、潘進財委任吳、李律師)

略稱「查本件綜觀上開言論既系針對中華電信工會會費提高、及理監事任期延長、逾越工會章程將分會拆解、會員代表大會故意連署打壓會員即箝制會員言論自由等事項所為自屬與中華電信工會會員相關工作權之公共利益有關,堪認被告細針對特定事項,也與中華電信工會會員權益之公共利益事項表達相關之意見與評論,且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2013.09.23)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5年上聲議字第596號第4頁四

「..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1月18日以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並判決聲請人應填發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當選證明書予被告張緒中,更於判決理由認定被告並未故意拒繳會費,並未喪失分會理事長候選人資格等情明確此有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足按。 」(朱傳炳委任葉律師2016.04.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63號不起訴書第8頁(五)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9年度聲議字第1525號處分書第12頁及第13頁(告訴人洪秀龍2020.07.28)

「綜上,告訴人既為中華電信工會現任理事長,堪認被告貼文法院認證:濫權除名、違法延任、反普選」、「中華電信工會洪秀龍還錢還權」、「爽花會費到香港 聲援特首普選」、「偽造閹掉會員 普選理事長權利」」,係針對中華電信工會事實上發生之爭議事件所為意見表達,而本件綜觀上開言論既係針對中華電信工會會費提高理監事任期延長理監事選舉方式打壓會員等事項所為,自屬與中華電信工會及其分會會員權益之公共利益有關,足認被告係針對特定事項,且與中華電信工會及其分會會員權益之公共利益事項表達相關之意見與評論,且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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