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華電信工會理監事幹部濫用工會會費,違法濫權侵害會員權益,經法院認證違法敗訴案件,我們正式委任永信法律事務所,追究民刑事責任(請參考律師函)。每一位會員均可刑事告發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律師函內容均可自由引用。
世界之所以成為一個危險的地方,不是因為那些行惡事的人,而是那些看見惡事卻無動於衷的人。-愛因斯坦
永信法律事務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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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洪秀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信頌字第108082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一般
主旨:謹代當事人張緒中先生向 台端轉達, 台端為中華電信工會之現任理監事,請 台端於文到後10日內向前任即第6屆理事長、全體理事及監事會召集人請求賠償中華電信工會所受損害。若 台端逾越上開期限未處理,張緒中先生將依法行使權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本律師受當事人張緒中先生之委任處理本事件。
- 茲據前開當事人委稱:「
- 緣本人為中華電信工會會員,現任中華電信工會會員代表,並曾任理事長。中華電信工會當權派之部分幹部為阻止本人合法行使會員權利,竟違法剝奪本人參選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資格,更違法對本人處以停權及二次除名處分,另有違法推派勞工董事情事,迭經本人或其他會員訴請法院尋求救濟獲勝訴判決甚至確定在案,相關案件如下:
- 關於本人訴請法院確認本人與中華電信工會間第6屆高雄市分會之理事長委任關係存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均從實體上認定本人係合法參選並當選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在案。
- 關於本人訴請法院確認中華電信工會民國(下同)05.08第6屆理事會第2次臨時會議對本人之停權決議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9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51號判決,均從實體上認定停權決議無效在案。
- 關於本人訴請法院確認中華電信工會11.20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臨時會議對本人所為之第一次除名決議無效: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本人勝訴確定。
- 關於本人訴請法院確認中華電信工會11.25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對本人作成之第二次除名決議無效: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49號判決本人勝訴確定。
- 關於中華電信工會07.04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1次臨時會議違法推派勞工董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裁定撤銷違法推派勞工董事之決議確定在案。
- 據悉,中華電信工會均係以會費支應上開案件支出之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相關支出係經理監事會通過,由監事會召集人核章撥款。因理事會作成相關決議(含剝奪本人參選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停權、二次除名及違法推派勞工董事)均屬違反法令、章程所為,迭經法院確認在案,則參與作成各該違法決議之中華電信工會前任即第6屆理事長及全體理事,即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因而造成中華電信工會受有支出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之損害,該當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 又中華電信工會更無稽對本人提起15件刑事告訴(告訴人之名義或為中華電信工會、或為其幹部),悉數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 相關案號如下:
單位 | 案號 | 案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他字第487號 | 侵占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3241號 | 妨害名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1109號 | 誣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3225號 | 妨害名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3242號 | 妨害名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1118號 | 背信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7764號 | 誣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12146號 | 妨害名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偵字第14180號 | 妨害名譽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 102年度上聲議字第1886號 | 妨害名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偵字第17151號 | 侵占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偵字第28403、28402號 | 偽造文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偵續字第111、112號 | 侵占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 106年上聲議字第1432號 | 侵占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年度偵字第8676號 | 偽造文書 |
- 按中華電信工會因公涉訟輔助要點第2條:『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以本會工會幹部(含會務人員)暨所屬各分會工會幹部(含會務人員)因公涉訟者(指因執行工會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者)為限。…本要點僅限補助被告。』第3條:『工會幹部因公涉訟,得自司法單位進行調查時起,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依本要點申請輔助。』第4條:『本(分)會工會幹部欲申請時,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送本會理事會。』
- 經查上開案件多有以中華電信工會『幹部』之『個人名義』對本人提起告訴者,此明顯不符中華電信工會因公涉訟補助要點第2條『本要點僅限補助被告』之規範。據悉中華電信工會仍由理事長違法核章以會費補助各該幹部對本人提告之律師費,監事會召集人亦核章撥款,故核章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即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且,中華電信工會補助其『幹部』對本人濫訴提起15件刑事告訴均遭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種濫訴提起無稽刑事告訴之舉,應認屬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無疑,因而造成中華電信工會受有支出律師費之損害,該當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 另,中華電信工會前理事長朱傳炳對本人為妨害名譽之犯罪行為,亦業經刑事法院判決有罪及民事法院判賠確定在案,相關案件如下:
- 關於中華電信工會前理事長朱傳炳妨害本人名譽之民事案件:朱傳炳遭判賠新台幣20萬元,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本人勝訴確定。
- 關於中華電信工會前理事長朱傳炳妨害本人名譽之刑事案件: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805號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判決朱傳炳犯2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
- 上開朱傳炳對本人為妨害名譽之犯罪行為,此等犯罪行為並非執行工會職務,要無適用中華電信工會因公涉訟補助辦法予以補助之餘地。據悉,中華電信工會仍係以會費支應上開案件朱傳炳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用、損害賠償及罰金,由理事長違法核章以會費補助、監事會召集人亦核章撥款,故核章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即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因而造成中華電信工會受有支出律師費之損害,該當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 爰此,特委請貴大律師向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即第7屆之全體理監事轉達,請渠等於文到後10日內向前任即第6屆理事長、全體理事及監事會召集人請求賠償中華電信工會所受之上開損害,倘渠等逾期未處理,本人將依法行使相關法定之權利」等語。
- 爰代函達如上,請 查照。
正本受文者:洪秀龍、林茂堂、賈寶玲、王素玉、簡家裕、蘇弘廷、潘進財、李紹文、楊文明、張偉泓、郭瑞塘、柯博文、張慶源、邱朝城、潘錦宏、林金庭、林登棋、周坤泉、林進萬、鐘俊傑、陳春豊、吳忠福、林建宇、莊福凱、彭裕興、林樹芬、曾麗梅、翁菁翊、魏建成、應綺文、林麗芬、陳文瑞、蕭 毅、楊啟森、蘇爾康、游焰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