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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當權派反民主!

違反程序正義!法院認證!

高雄電信自主工運30年!

高雄電信員工爭民主 要普選

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美麗島事件38周年!

會員告工會!退錢!還權!

高雄人不能讓『靠北組』看衰小!詳見起訴書!

沉默是特權關說 勞資沉淪的溫床

法院認證工會反民主判決案號:

1最高等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違法延長任期)

2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未依法定程序提高會費)

3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勞工董事選舉違法撤銷)

4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張緒中第1次除名工會敗訴)

5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49號判決(張緒中第2次除名工會敗訴定讞)

6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01號(朱傳炳民事判賠20萬元定讞)

7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73號(朱傳炳刑事有期徒刑3個月定讞)

8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工會補助朱傳炳決議無效)

為什麼只有高雄市會員不能選理事長?高雄市分會要裁撤?

為私利,不惜剝奪會員章程明定選舉權、被選舉權!

靠『北』一族:憑甚麼代表高雄市會員濫權用錢?踹共!

相關訊息請上企業工會網站 http://tswu.org.tw/歡迎加入討債行動!

民事起訴狀

原告:

設: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行政4樓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表人:洪秀龍

設: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38號

 

訴之聲明:

一、先位聲明: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1案修改章程第31條決議不成立。

二、備位聲明: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1案修改章程第31條決議,無效。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請求法律基礎

  • 工會法第26條:二、工會法27條:

 

    1.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 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 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 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2.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     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 見之機會。
  • 工會法第34條:

 

    1.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事實理由:
  • 一、依據工會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工會章程修正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第?案修改章程第31條,經出席代表要求依法議決,然當次主席朱傳炳竟行宣佈通過(原證1會議錄影帶譯文原證2會議紀錄及),明顯違反工會法第26、27調及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決議無效。
  • 二、按,台灣高等法院104上字第1229號判決書第10頁第2-8行 然依兩造各自提出卷附會議錄影光碟譯文,均顯示與會會員代表於現場確已數度明確要求維持原條文,並要求所為修正應依章程3分之2決議及進行唱名表決,主席即上訴人理事長朱傳炳則在未經表決之情形下,自行宣布該條文修正通過等情。堪認被上訴人(張緒中)主張:關於章程第31條提高會費之修正案,未經任何決議程序等語,並非虛言。』(原證3)
  • 三、末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書第7頁第1至10行:「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系爭章程第31條,將提高會費至會員當月工資之千分之5。惟該修正案於討論時,訴外人即會員代表李慶昇主張暫緩修正、訴外人即會員代表尤伍能、高梅香則建議加強宣導等語;嗣李慶昇請求表決,但主席朱傳炳未經表決即逕宣布通過章程第31條修正等語,有兩造不爭執之會議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3頁至第116頁),足見該章程修正案之決議程序是否符合工會法規定,並非無疑,且屬可受公評事項。」(原證4)

 

 

 

  • 四、綜上所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提案修改工會章程第31條決議,明顯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懇請鈞院明察,賜判如原告訴之聲明,以維法益。
  • 謹狀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 具狀人:
  • 中華民國106年   月    日
  • 證據及件數
    1. 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錄影光碟譯文
    2. 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3. 台灣高等法院104上字第1229號判決書
    4.  台灣高等法院105上字第76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