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信工會新聞稿2019.10.08
華電信工會濫權除名違法延任反普選!
法院判決認證!工會決議提告!
勞動部「應為而不為」共同正犯!
台灣電信工會表示:中華電信工會前身為台灣電信工會,因電信總局改制中華電信(股)公司,於1996年更名為中華電信工會。由中華電信員工組織之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章程簡稱台灣電信工會),前身為高雄市中華電信工會(配合前中華電信工會第三屆理事長張緒中任內,推動獨立工會在地化組織發展,於94.03.31成立,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准設立),因新修正工會法於100年5月1日實施,更名為現有名稱。

壹、中華電信工會閹掉會員普選理事長,卻爽花會費到香港支持特首普選。

台灣電信工會指出:2009年3月張緒中兩屆理事長屆滿裸退,2010年9月在張緒中取得博士學位申請復職後,中華電信工會既得利益集團,擔心由會員直接選舉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制度不利連任,未經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一、取消理事長(兼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
二、延長任期從三年改為四年。
三、提高會費。
台灣電信工會張緒中理事長指出:原高雄市分會自主勞方代表行使公民行動權,向行政主管機關及監察、立法、司法機構陳情檢舉,噵致中華電信工會當權派濫用權力,一、高雄市分會被拆解裁撤,全台唯獨原高雄市分會劃分5個選區(所有分會只有一個選區,應選兩名以上採連記法)。二、許福利遭停權2次,張緒中除名2次,停權1次,台北孫虔修、王佩君停權。三、原高雄市分會遭裁撤,剝奪會員章程明定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七屆任期已過半,至今未改選。
貳、法院認證:中華電信工會濫用權力,對異議會員違法除名停權,箝制言論自由。
張緒中表示:中華電信工會當權派濫權停權、除名反民主行徑,108年07月31日,最高法院判決第一次除名決議無效定讞,連同第二次除名無效定讞,中華電信工會破天荒將張緒中違法2次除名決議均無效。另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108年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張緒中當選有效,中華電信工會應發張緒中當選證明書。張緒中進一步表示:高雄電信自主工會幹部經過近八年堅持,透過司法救濟,釐清事實真相,雖然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總算各審法院判決書認證:我們對民主程序與制度的堅持是對的。同時透過法院判決書認證:勞動部官員利用公權力做公關,才是勞勞爭議的亂源。同時,讓中華電信工會利益集團濫用權力,打壓異己,箝制言論自由種種反民主行徑,留下文獻紀錄。

各級法院判決案號與摘要如下:

1.張緒中第一次除名案,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定讞。
確認102年11月20日被告(中華電信工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提請討論案第四案對原告(張緒中)之除名決議無效。
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464號 (張緒中勝訴)
台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上字第76號 (張緒中勝訴)
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張緒中勝訴)
2.張緒中第二次除名案,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定讞。
確認103年11月26日被告(中華電信工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提請討論案第四案對原告(張緒中)之除名決議無效。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07號
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49號
3.朱傳炳毀謗張緒中民事案,遭判賠新台幣20萬元,張緒中勝訴定讞。
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99號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4.朱傳炳毀謗張緒中刑事案,朱傳炳遭判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個月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805 號提起公訴
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90號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年上易字第73號
5.勞工董事選舉無效案,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定讞。
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97號
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412號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643號
6.連任兩屆理事長不得參選決議案,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定讞。
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4號
7. 許福利停權決議無效案,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定讞。
許福利於該屆理事長任期至102年4月13日屆滿前,辦理第6屆理事長、會員代表選舉,及將職務移交予當選第6屆理事長之張緒中,並無不合(判決書P3-第28行)。
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15號
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095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三審判決:
8.張緒中遭中華電信工會集團刑事告訴案件: 15件張緒中均獲不起訴處分。
01.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87號
02.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41號
03.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9號
04.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25號
05.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42號
06.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8號
07.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764號
0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46號
09.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180號
10.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2年上聲議字第1886號
1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151號
12.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403 28402
13.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字第111 112號
1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6年上聲議字第1432號
15.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676號
參、工會修改章程爭議 勞動部勘驗製作會議逐字稿,應作為不作為,浪費司法資源。
張緒中指出:2012年4月12日,由趙天麟立委邀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召開有關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延長任期,修改章程取消理事長直選等爭議協調會。經勞委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等代表同意簽認協調會結論: 針對中華電信工會第 5 屆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會議結論因有爭議, 尚未獲得勞委會備查,會員權益處於不確定狀態,經陳情人、相對人 與勞委會協議如下「勞委會原則上一週內邀集總會、高雄市分會及陳情代表就章程第 十一條爭議部分, 調出當次會議全程錄影進行事實認定,地點於中華電信工會總會辦公室進行。」
因此,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官員,在101年4月20日勘驗爭議會議錄影帶後,應本於職權認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裁處中華電信工會違法行為,依法立即進行改選。本案爭議發生8年後,各級法院判決中華電信工會敗訴關鍵證據,就是根據勞委會101年4月20日勘驗爭議會議錄影帶逐字稿。而當時勞委會官員一再以不介入工會爭議,或函告陳情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告等託詞,浪費國家司法寶貴資源,任由中華電信工會幹部延任自肥,主管機關官員瀆職、廢弛職務,圖利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幹部。
而根據上述會議逐字稿譯文,法院判決書摘要如下: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判決書第10頁第2-8行:「然依兩造各自提出卷附會議錄影光碟譯文,均顯示與會會員代表於現場確已數度明確要求維持原條文,並要求所為應依章程3分之2決議及進行唱名表決,主席即上訴人理事長朱傳炳則在未經表決之情形下,自行宣布該條文修正通過等情。堪認被上訴人主張:關於章程第31條提高會費之修正案,未經任何決議程序等語,並非虛言。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書第7頁第1至10行:
「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系爭章程第31條,將提高會費至會員當月工資之千分之5。惟該修正案於討論時,訴外人即會員代表李慶昇主張暫緩修正、訴外人即會員代表尤伍能、高梅香則建議加強宣導等語;嗣李慶昇請求表決,但主席朱傳炳未經表決即逕宣布通過章程第31條修正等語,有兩造不爭執之會議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3頁至第116頁),足見該章程修正案之決議程序是否符合工會法規定,並非無疑,且屬可受公評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270號判決書第5頁:
「被上訴人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於99年12月9日第6案延任自第5屆起施行之決議,不足修正施行前工會法第20條第1款、第21條但書規定工會章程修改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2/3以上同意(贊成65票,未達出席代表98人之2/3即65.3333),乃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第3頁:
「惟工會為法人,性質上屬社團法人,得依民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總會決議,前開99年12月9日自第5屆起適用延任之決議,固屬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方法之違法,惟未遭主管機關撤銷,亦未經會員於該決議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應仍有效存在。」
肆、勞動部違反行政程序法,瀆職圖利 就是共同正犯。
張緒中理事長指出:
一、 中華電信工會第四屆任內,兌現自主勞方政見,修正工會章程第11條,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案,經 97年9月18日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唱名表決通過(朱傳炳也是投贊成票成員之一) ,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年10月24日 正式備查。
二、 第四屆工會選舉委員會正式決議通過,依據勞委會備查之章程修正案,進行工會第五屆幹部改選。工會(第5屆)理事長(會員代表選舉)與勞工董事(會員直接選舉)分別選任,即根據97年 9月18日 工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臨時會,修正通過工會章程第11條決議辦理。
三、 中華電信工會在99年12月7-9日第5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並未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年10月24日 正式備查,工會章程第11條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條文提大會討論,經出席會員代表反對作罷。然而,中華電信工會100年2月15日,竟以電工五(100)組字第078號函,偽造文書函復勞委會稱:「工會章程第11條係經大會出席全體代表全額表決通過。」 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任期內,均超過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反對取消理事長直接選舉制度,根本沒有進行修正章程第11條任何議事程序。朱傳炳竟然訴諸公文函覆主管機關,謊稱全額表決通過,而勞動部官員包庇。
四、 第四屆工會修改章程第11條,工會理事長由會員直接選舉案,經勞委會備查在案,自始至終無人異議,也無人提告,當然有效。依據勞委會101.05.22勞資1字第1010126112號函覆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即使未備查亦不影響其決議效力解釋,為何勞委會不依行政程序法,調閱會議錄影帶勘驗,對兩造公平處理?反而一再鼓勵陳情人興訟?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然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明顯「應為而不為」,公然包庇違法。
伍、法院事實認證中華電信工會為法停權除名,工會將對勞動部及相關人員究責提告。
張緒中理事長嚴肅呼籲: 2019年是高雄美麗島事件40周年,電信自主工會發源地高雄。40年後,中華電信工會竟然比中共還鴨霸!民主選舉贏不了,台北集團公然剝奪高雄會員選舉權,高雄工會幹部竟然由台北官派,成立偽政權,而不是透過選舉,何其諷刺!至今中華電信工會反民主霸凌高雄2367天。高雄有骨氣兄弟姊妹:勿忘民主之恥!不要讓台北利益集團看高雄衰小,我高雄!我堅持!我驕傲。

同時,工會呼籲:根據法院相關判決,勞動部應向8年來受迫害工會會員公開道歉,並對失職官員究責,以本於直屬輔導工會主管機關,要求中華電信工會立即依章程恢復高雄市分會選舉權。而中華電信工會當權派,立即還高雄會員選舉權!並對違法停權、除名會員,以新聞稿並在網站公開道歉,相關總會幹部歸還工會所有相關訴訟費用。否則,高雄自主工會幹部將依法提起民、刑事究責。
新聞聯絡人:張緒中理事長 0937678228 邱文霞秘書長093733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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