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印發
院總第727號 | 委員 | 提案第 | 17570 | 號 |
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賴振昌、吳秉叡、陳學聖、趙天麟、李昆澤、黃昭順、呂玉玲、李桐豪等29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提案人:許智傑 賴振昌 吳秉叡 陳學聖 趙天麟 李昆澤 黃昭順 呂玉玲 李桐豪
連署人:鄭麗君 高志鵬 尤美女 黃國書 邱志偉 田秋堇 李應元 陳節如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蔡其昌 何欣純 李俊俋 林淑芬 許添財 管碧玲 劉建國 陳明文 陳唐山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 |
增訂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
LCEWA01_080707_00033立法院關系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