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爭議,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3號判決認定張緒中為合法當選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但貴 工會於103年11月6日電工六(103)第888號函,自行擴大解釋為恪遵法院裁定停止張緒中理事長各種工會職務實屬無稽,查爭議自始絕無任何法院判決及裁定鄭堡雄先生為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為避免貴會誤導視聽,衍生不必要爭議,特此聲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函判決書、永信法律事務所法律意見書,(詳如附件1、2)。

  二、檢附103.11.10永信法律事務所提供『法律意見書』摘錄如下:

  (一)中華電信企業工會於提供擔保後,僅能停止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執行。於中華電信企業工會取得禁止、或停止張緒中行使中華電信企業工會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分會理事、分會代表大會代表及本會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前,自不得限制、禁止或停止張緒中行使權利。

  (二)同所前述,因本件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未確定,且中華電信企業工會或鄭堡雄先生迄今並未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縱然,中華電信企業工會提供擔保停止本件假處分之執行程序,鄭堡雄先生並不當然成為高雄市分會的理事長,或亦不當然如中華電信企業工會所宣稱僅得由鄭堡雄先生一人行使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職權及處理該分會相關事務。

1031111高雄市理事長選舉爭議永信法律意見書

訴383判決14091513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