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參與董事會 終結弊案 共享經濟果實

陳柏謙(英國倫敦大學商學系博士生)

20150310_135532_HDR~2張緒中(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 中山大學管理學博士)、

劉梅君(政治大學勞研所教授)、黃北豪(中山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理念,近年來無論在行政機關或社會輿論受重視之程度日益增加。若自2002年上市公司審議過程中首度引進獨立董事為其濫觴以來,至今已歷時十餘年。只是,過去十多年來,重大弊案、掏空等事件卻仍舊頻傳。去年多家知名上市公司更是引爆造成社會極大恐慌的食安危機與違法排放廢水等企業醜聞。在在足以證明,當前台灣距離真正公司治理的落實,仍有很長遠的道路要走,也證實現行外部獨董所能發揮的防腐效果有其制度上之盲點。

 

這些上市公司掏空案乃至嚴重影響社會大眾利益之弊端影響層面通常極為廣泛,因企業資金取自社會大眾,公司成敗早已非僅影響經營者個人,不但攸關社會大眾利益,更影響公司員工生計,正因此,亟思如何透過制度性的設計與改良來強化公司治理效能,應是台灣社會現階段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

 

檢視台灣公司治理遭遇到的瓶頸,歸根究底,當前外部獨立董事受限於其仍為公司外部人員,且普遍以兼任性質居多,獨董實際上很難全面並完整掌握該企業之組織運作各環節以及營運實況,因此實務上,許多外部獨董僅從每次董事會前掌握有限書面資料,作為會議中需在短時間內做出決策判斷的依據,能夠發揮監督與防腐的功能自然大打折扣。因此,我們認為,單靠目前外部獨董制度,實難根本防止企業層出不窮的弊端。若要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機制,該是時候將歐盟各國已廣泛實施;而台灣目前卻僅限於少數泛國公營企業內部的工會/員工參與董事會之制度,透過修法全面法制化以推廣至上市公司。

 

透過勞工參與董監事強化公司治理;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立論基礎在於,一來員工來自企業內部,對企業內經營流程與運作模式必然較為熟悉,同時更易由下而上掌握並反應來自基層訊息,對董監事決策討論事項之判斷能力與敏銳程度亦較高。再者,勞工因其工作權必然建立在公司長久穩健發展的基礎上,通常較經營管理團隊更在意公司永續經營,也更可能夠扮演積極主動防腐與防弊的角色,進而確保企業善盡其社會責任與道德良知。最後,在目前台灣社會一片薪資停滯、企業獲利遲遲無法讓多數勞工雨露均霑困境下,讓員工參與董監事更可能發揮提升勞動者總體薪資關鍵性的助力。

 

事實上,透過讓勞工參與董監事的制度,在歐洲許多國家早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根據2013年歐洲工會研究所(European Trade Union Institute)的調查報告,歐洲經濟區域內的31個國家當中,有多達19個國家有讓勞工/工會代表享有一定程度參與董監事層級會議的權利,當中包括法國、荷蘭、瑞典等14個國家存在讓勞工廣泛參與企業董監事會的制度設計。

 

另一份研究報告則整理出,以產業民主歷史最悠久、勞資共同決定制度性保障相對完善的德國為例,檢視近十年來針對其勞工參與董監事與公司各項表現的實證研究發現,在17份實證研究中,有10份明確顯示勞工參與董監事會議對公司表現產生正向影響,包含在創新、生產力甚至獲利率等各個面向,其中一份研究更顯示勞工參與董監事制度對於增進企業財務會計資訊揭露的可信度具有正面助益。

 

基於此,我們懇切呼籲行政機關與立法院朝野兩黨,支持透過修訂證交法第十四條,增列讓勞工得以參與董監事會的制度性創設的訴求,讓勞工董事成為台灣強化公司治理、促進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勞資分享擺脫低薪困境的最後一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