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的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轉型正義不是口號!凡走過壁由下痕跡!真正的工會勞方改革者,沒有抱怨的權利!只有堅持的責任!要讓朱傳炳、潘進財、鄭堡雄、賀長湖、彭國顯、周坤泉等的行為,留下記錄。
中華電信工會高雄美麗島事件:
一、 中華電信工會(以下稱本會)高雄市分會第六屆理事長選舉爭議,本會103年9月26日電工六(103)研字第746號函,說明二:「又鄭堡雄先生(下簡稱鄭君),經本會按選舉辦法規定合法產生發給當選證書之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與台端各自單獨行使高雄市分會理事長職務,雙方互不相涉,..。」(證1)
二、 如果誠如工會所稱,鄭堡雄係經原告按選舉辦法規定合法產生發給當選證書之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依章規定任期四年,縱使鄭堡雄有不適任情事,也應該依據選舉辦法與分會組織規則依法罷免,何況尚有本會承認當選有效的分會會員代表,豈可隨意裁撤。
三、 證明,本會朱傳炳等利用賀長湖陳情張緒中拒繳會費為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先,擔憂法院一、二審均已判決張緒中勝訴當選有效,竟藉人數優勢,所謂「暫時裁撤高雄市分會」在後,完全違反依據工會章程第16條及第18條,訂定選舉辦法與分會組織規則,有101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判決可證。
四、 朱傳炳等恣意濫權、玩弄體制,讓中華電信工會因少數人私利,反民主種種作為,賠上從反對公司化、民營化過程中,所有會員努力建立的正面形象。
五、 請立即恢復高雄市分會辦理分會理事長選舉,並立即公佈自102.04-106.02所有屬於高雄市分會會員所有經費收支明細,並追究朱傳炳、潘進財民、刑事責任。
事實說明:
一、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第3次大會修改章程,違法提高會費,在工會會員尋求司法救濟,各級法院均根據上述會議錄影帶譯文,判決中華電信工會敗訴,摘要判決如下:
(一)台灣高等法院104上字第1229號判決書第10頁第2-8行 『然依兩造各自提出卷附會議錄影光碟譯文,均顯示與會會員代表於現場確已數度明確要求維持原條文,並要求所為修正應依章程3分之2決議及進行唱名表決,主席即上訴人理事長朱傳炳則在未經表決之情形下,自行宣布該條文修正通過等情。堪認被上訴人(張緒中)主張:關於章程第31條提高會費之修正案,未經任何決議程序等語,並非虛言。』
(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書第7頁第1至10行:「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系爭章程第31條,將提高會費至會員當月工資之千分之5。惟該修正案於討論時,訴外人即會員代表李慶昇主張暫緩修正、訴外人即會員代表尤伍能、高梅香則建議加強宣導等語;嗣李慶昇請求表決,但主席朱傳炳未經表決即逕宣布通過章程第31條修正等語,有兩造不爭執之會議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3頁至第116頁),足見該章程修正案之決議程序是否符合工會法規定,並非無疑,且屬可受公評事項。」
(三)針對中華電信工會違法推派勞工董事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三審判決,撤銷勞工董事選舉決議,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定讞。
(四)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103年度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朱傳炳涉犯誹謗罪及侵害張緒中名譽。
二、工會修正章程過程,未依法定程序處理在先,再興文字獄,對不同意見只幹部會員誣陷破壞工會名譽為由,停權除名、拆解分會,倒果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