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發函】請總公司確實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於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函 (1) 請貴公司確實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規定,於法定期限102年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兼復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6日信人四字第1020000927號函,請查照惠復。 分享 FacebookXRedditLinkedInTumblrPinterestVkEmail: 相關文章: 快訊119-1131106感謝政院、交通部關注公司電動車政策及函復 公司員工得兩全 新聞報導–中華電信CSR ESG真面目 快訊069-林森園區 88節南企工會咖啡邂逅茂林蝶麵包 ~幸福滋味快遞!工會招待下午茶 快訊062-預約未來領袖青年營 本會立即反映公司 應重視處理 台灣電信自主工運 30 周年系列活動,與政治大學勞研所合辦「1992-2022 南方公 共事務論壇 3.0」研討活動邀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