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827_045_請總公司確實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於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函 (1)

 

請貴公司確實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規定,於法定期限102年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兼復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6日信人四字第1020000927號函,請查照惠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