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349-公司組識調整應依據與本會團體協約及勞工局調解內容 公司應遵重本會會員調動意願辦理 依據中華電信(股)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第16條 及高雄市勞工局調解內容:公司因組織變動而需調動本會會員,應尊重本會會員之意願辦理 分享 FacebookXRedditLinkedInTumblrPinterestVkEmail: 相關文章: 快訊106-持續毀謗本會的鳳山高雄工會 連二審遭法院終審認證 違法應返還會員會費年餘 105快訊-祝福端午佳節快樂 本會聯手高雄市分會 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 5/31 股東會興利 除弊 監督公司治理 反映員工心聲 103快訊-苦基層 爽高層 組織改造成效調查成果現形 不記名組織改造後問卷調查 工會聽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