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349-公司組識調整應依據與本會團體協約及勞工局調解內容 公司應遵重本會會員調動意願辦理 依據中華電信(股)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第16條 及高雄市勞工局調解內容:公司因組織變動而需調動本會會員,應尊重本會會員之意願辦理 分享 FacebookXRedditLinkedInTumblrPinterestVkEmail: 相關文章: 快訊121-再會2024 迎向2025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感謝會員相挺 ~新年快樂!! 快訊120-1224林森園區遇見茂林蝶麵幸福下午茶 快訊119-1131106感謝政院、交通部關注公司電動車政策及函復 公司員工得兩全 快訊118-1022林森園區遇見茂林蝶麵幸福下午茶 快訊117-業務需要與人才交流仍重要 建請公司應修正內徵處理原則缺點,而非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