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副理事長許福利接受媒體訪問訴說中華電信員工心聲(第11分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4Q_3Ebva1U&feature=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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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秘書長邱文霞指出,年金改革對於勞工是一種傷害,中華電信當初在民國94年民營化的時候就已經被剝奪公務員的身分,連退休的年金都沒有,現在政府再度改革,對中華電信的員工等於是二度傷害。換言之,現在的勞工政策,將勞保保費率從12%提高至18.5%,又延長勞保月平均投保薪資至15年以上,等於加重勞工本身的負擔並降低年金給付,讓原本就已缺乏退休保障的勞工更沒有保障。2027年勞保基金破產,意味著民國52年之後出生的勞工,實際上都不可能領到退休金,教師退休基金同樣在2027年破產,今天依規定領取退休金的教師,跟勞工一樣面臨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 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 陳情書 受文者: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案由: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俸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月給付年金,造成公保、勞保年金制度下棄嬰,違背國家實施年金制度之精神,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若主管機關仍然無視「政府違法強制結算」,員工完全沒有像勞工自願選擇「一次或月領」事實,官式回應「民營化已結算及補償」,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合併,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說明: 一、 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 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釋股,行政院違反立法院院會五次記名表決主決議,於民國94年8月12日強行釋股民營化,導致中華電信公司員工14201位因未滿50歲,非自願遭強行結算公保年資,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 三、 復查,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未滿15年)而不能領取。導致該等人員成為公保及勞保年金制度棄嬰。因此,基於年金制度精神,及責任政治,應重新給予上述人員一次選擇機會。 四、 綜上所述,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因此,中華電信公司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請領月退休年金資格。而選擇月給付年金制度者,應將公保結算請領給付歸還政府,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辦法: 一、 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併計,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二、 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投保滿15年資格,選擇請領月退休年金權利。 三、
%e9%99%b3%e6%83%85%e6%9b%b81060108 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陳情書 受文者: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案由: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俸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月給付年金,造成公保、勞保年金制度下棄嬰,違背國家實施年金制度之精神,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若主管機關仍然無視「政府違法強制結算」,員工完全沒有像勞工自願選擇「一次或月領」事實,官式回應「民營化已結算及補償」,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合併,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說明: 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釋股,行政院違反立法院院會五次記名表決主決議,於民國94年8月12日強行釋股民營化,導致中華電信公司員工14201位因未滿50歲,非自願遭強行結算公保年資,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 復查,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未滿15年)而不能領取。導致該等人員成為公保及勞保年金制度棄嬰。因此,基於年金制度精神,及責任政治,應重新給予上述人員一次選擇機會。 綜上所述,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因此,中華電信公司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請領月退休年金資格。而選擇月給付年金制度者,應將公保結算請領給付歸還政府,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辦法: 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併計,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投保滿15年資格,選擇請領月退休年金權利。 檢附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 陳請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陳情單位: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 代表人:張緒中理事長
檢舉書 %e5%8b%9e%e5%8b%95%e9%83%a8%e6%aa%a2%e8%88%89%e5%87%bd1060105 正本:中華民國勞動部 副本:趙天麟立法委員 陳其邁立法委員 李昆澤立法委員 許智傑立法委員 林大律師永頌 主旨:中華電信工會第7屆選舉公告,取消原該會所屬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並在所有分會均劃為一個選舉區,唯獨將原高雄市分會劃分為5個選舉區,違反中華電信工會章程第7條、中華電信工會選舉辦法第9條規定。明顯涉及權力濫用,嚴重侵害工會會員法益,請 鈞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依據行政程序法及工會法第43條,立即依法糾正排除侵害,請查照惠復。 說明: 我等為中華電信工會會員,合先敘明。 依據中華電信工會章程第七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依法應享之權利。」(證1)中華電信工會選舉辦法第九條:分會理事長之選舉,由所屬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之,當選者為當然分會理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證2) 查,中華電信工會第7屆選舉公告(證3),因工會當權派系無勝選可能,竟然不擇手段,取消原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並將總會會員代表選舉,違反所有分會均劃分為一個選舉區,卻將高雄市分會劃分為5個選舉區,明顯權力濫用,違反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工會章程規定,侵害會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法益。 復查,中華電信工會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爭議,法院一、二審均判決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29號判決) (證4)。中華電信工會明知訴訟已無勝算,竟暫裁撤高雄市分會,另成立所謂「直屬編組」,直接指派幹部處理原高雄市分會會務。 退一萬步,就算該會第6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爭議未決,工會第7屆重新改選總會與分會各項職務,中華電信工會應依據工會章程與選舉辦法,還給所有會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否則就是違法侵權。
20170108 陳情行動訴求 爭取公、勞保年資併計案 反對勞工多繳、少領、延後退 活動:國家年金南區會議陳情 時間: 106年1月8日(星期日)下午1時 地點:高雄市中正四路274號 人員:本會會員、乙類身分同仁 合作團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報名平台: 電郵:[email protected] 傳真:07-2828195 第一客網幹部:王朝儀 李金寶 孫惠文 第二客網幹部:葉武雄 周芝嬅 局網數寬幹部:廖慶雲
您不能不知道的權益!! 中華電信今年不能實施強迫休假 依據最新修正勞基法第38條條文: 「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中華電信今年不再實施強迫休假。 另符合以下條件,仍可領取8000元旅遊補助: 一、住會館1天,配合請休假3天(原7天) 二、不住會館,須請休假7天(原10天) PS:請休假第5天起(原第8天)每日補助600元 新消息請上企業工會網站 http://www.tswu.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