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秘書長邱文霞指出,年金改革對於勞工是一種傷害,中華電信當初在民國94年民營化的時候就已經被剝奪公務員的身分,連退休的年金都沒有,現在政府再度改革,對中華電信的員工等於是二度傷害。換言之,現在的勞工政策,將勞保保費率從12%提高至18.5%,又延長勞保月平均投保薪資至15年以上,等於加重勞工本身的負擔並降低年金給付,讓原本就已缺乏退休保障的勞工更沒有保障。2027年勞保基金破產,意味著民國52年之後出生的勞工,實際上都不可能領到退休金,教師退休基金同樣在2027年破產,今天依規定領取退休金的教師,跟勞工一樣面臨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

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
陳情書
受文者: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案由:為解決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喪失公務人員領月退俸資格、非自願選擇被迫結算公保年資之員工,因投保年資不足,而不得請領勞保月給付年金,造成公保、勞保年金制度下棄嬰,違背國家實施年金制度之精神,建請民營化前中華電信公司員工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俾利員工請領勞保年金案,若主管機關仍然無視「政府違法強制結算」,員工完全沒有像勞工自願選擇「一次或月領」事實,官式回應「民營化已結算及補償」,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合併,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說明:
一、 立法院業於97年7月17、18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修正案,確立我國有關老年生活照顧走向年金給付制,其立法理由明言採行年金制之目的,係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上少子化趨勢,未來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保障允宜重視,且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故勞工保險有妥善規劃年金給付制度之需求,此次修正使多數退休後不能領取月退之勞工,可於達到一定資格限制後就享有月退,以照顧其老年退休生活。
二、 查,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釋股,行政院違反立法院院會五次記名表決主決議,於民國94年8月12日強行釋股民營化,導致中華電信公司員工14201位因未滿50歲,非自願遭強行結算公保年資,1萬多位乙類同仁〈94年8月12日未滿50歲〉,不僅喪失原有之公務人員身份,更不能請領月退休金以保障其老年生活,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轉投勞保。
三、 復查,就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以觀,被強制結清公保年資之員工,按國民年金法第7條之規定,不能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亦可能因投保年資不足(未滿15年)而不能領取。導致該等人員成為公保及勞保年金制度棄嬰。因此,基於年金制度精神,及責任政治,應重新給予上述人員一次選擇機會。
四、 綜上所述,政府因應老年化社會與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鼓勵勞工朋友選擇年金按月給付,不僅可以緩解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更可以達成年金制度政策目標,絕不會有所謂增加財政負擔問題。因此,中華電信公司勞工屆齡退休後卻因公司民營化政策,非自願選擇而無法獲得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請領月退休年金資格。而選擇月給付年金制度者,應將公保結算請領給付歸還政府,更不是所謂錢坑法案之疑慮。使勞工退休後可以請領勞保年金,俾使員工獲得有尊嚴的老年退休生活。
辦法:
一、 員工願意繳回所有結算金、補償金」,請政府將公、勞保年資併計,分別依公、勞保年資計算年金,回給我們「一次領或按月領」的選擇權。
二、 請將原本公保年資併入勞保年資計算,以符合投保滿15年資格,選擇請領月退休年金權利。
三、 檢附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
陳請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陳情單位:中華電信(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
代表人:張緒中理事長
聯絡電話:0937-678-228
聯絡地址: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0號行政4樓
中華民國10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