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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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1, 2014

台北地方法院「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號102年抗字第426號裁定主文之意旨,使本案債權人張緒中單獨行使第六屆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全部職權,以及分會理事、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中華電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職務,不得予以任何限制,逾期不為,依法處以怠金或管收,..。」 “Taipei District Court: Chang Hsu-Chung Exercise All Power, Shalt Not Be Any Restrictions!”

7 10, 2013

【重要發函】有關回總公司公假7日前函文及金門員工參加工會會議給予公假核給川旅費函

  有關貴公司復本會台南電企工三(102)中字第042號函文說明二,核給公假須於7日前函文貴公司乙事,復如說明;另基於誠實信用及平等原則,建請准予金門離島員工參加工會會議,給予公差假核給川旅費,請查照惠復。

7 10, 2013

【重要發函】請總公司確實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於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函 (1)

  請貴公司確實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規定,於法定期限102年9月3日前與本會進行協商,兼復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6日信人四字第1020000927號函,請查照惠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