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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榮寶/新加坡管理大學李光前商學院客座教授,張緒中/台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

在美國發生恩龍案(Enron)後,為順應全球加強公司治理,同時強化投資者保護功能,台灣證券主管機關自2000年代初期就開始推動「公司治理制度」,希望藉公司治理制度,強化投資者保護功能。公司治理是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環,全球相關機構也極力推動CSR的其他二個項目,包括環境(Environment)、安全或社會(Safety or Society)。

在公司治理的相關制度中,獨立董事是重要的制度之一。

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是公司組織設計中的最基本元素。為了籌集較具規模的資金,公司透過股票的設計,分割成為一般人可承擔的小單位,例如,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每股面值設定為10元一股。在這種設計下,所有股東無法均實質參與公司之營運。因此,公司組織設計董事會制度,由股東選舉董事作為代表,再委任董事組織董事會從事公司的經營決策。公司董事會可能為了專業化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會聘請專業經理人從事董事會決策之執行工作。

然而,股東會委任董事會從事公司經營決策這樣的委任關係,在董事會自我利益的條件下可能產生以道德危險為主的代理成本。最知名的案例就是美國恩龍案。所以,引進非股東的專業獨立人士擔任獨立董事,是公司治理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安排。獨立董事可以根據其本身之獨立性、專業性,在董事會扮演獨立第三者監督、專業諮詢、溝通等各種可強化保護投資者之角色。

工會是脫離剝削勞工相當好的設計,台灣應予以鼓勵。而從工會組織的發展可知,勞工權益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設計。圖為華航工會、機師工會,聲援被華航處以停飛,重新受訓的空服員和機師。(記者廖振輝攝)

台灣上市/櫃公司基本特性與公司治理

我國上市/櫃公司最基本的特色之一係「中小企業及家族化程度很深」。在這個基本特性下,現代公司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必要特色就較為薄弱。

若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則除非該董事會的持股擁有公司100%股權,否則將產生代理成本。亦即任何不具100%股權代表性的董事會均會產生以道德危險為主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根據代理理論,董事會會極大化董事會成員之自身利益,但董事會成員之自身利益與外部股東間往往具有利益衝突。所以,當董事會成員在極大化自身利益之際,會傷及外部股東之權益。

台灣《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指出,「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全體監察人合計應持有記名股票的法定最低成數標準,是依據公司「實收資本額」的多寡決定」,計算原則如下:

公司組織設計董事會制度,由股東選舉董事作為代表,再委任董事組織董事會從事公司的經營決策。(資料照,記者洪友芳攝)

Ÿ依研究顯示,多數台灣上市/櫃公司其董事會持股比例低於50%,甚至低於20%者比比皆是。是以台灣上市/櫃公司與道德危險、逆選擇相關的代理成本偏高,尤其台灣股市中,散戶投資者佔比超過50%,,監督力量偏弱。即便是台灣推動獨立董事制度已久,仍無法有效解決代理成本問題。

台灣股市的投資人又以散戶居多也是另一個不爭之事實,散戶較重視短期收益,在股票操作上以「追漲殺跌」為主,以致於台股具有波動性大、成交量高、投機氣氛濃的特性。以往,台股散戶佔投資者的比例在八、九成之多,最近因資金外逃,已降到五成多,但比例仍相當高。有鑑於散戶追漲殺跌的主要交易行為,對公司經營或董事會的直接監督功能較專業投資者弱,在公司治理上,甚至是資訊透明化或股東行動主義所關心的重點,與一般專業投資者不同,更難達成OECD所要求之六項原則。(註1)。

勞工董事與公司治理

無論是公司或企業管理理論,均相當重視勞工在企業之角色。企業實務之發展,如何突出勞工在企業管理的角色,也一直是發展的重點。尤其在重視企業CSR的發展中,勞工權益的保障是CSR中安全或社會關鍵議題之一。首先,為了強化勞工或公司員工對公司之參與性、溝通性,公司目標與策略之一致化,並進一步有效遂行公司目標,員工認股是重要的一環。亦即,公司會邀請勞工或員工認股公司股票,讓員工成為股東的一部分。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甚至明訂公司員工認股之相關規定。

此外,公司也往往會設計員工認股選擇權(stock option),與紅利成為激勵員工的最重要兩個工具。員工選擇權係提供予公司高階主管的認購股票計劃,也是讓高階主管在本身可能是股東一部分的條件下,促進高階主管之參與感,提高激勵其努力之動機。雖高階主管可能是資方,但也是員工一部分。員工認股計劃與員工認股選擇權,是公司發展的重要工具,也可資證明,員工或勞工參與公司經營之重要性。

第三,歐美企業長久以來均有工會組織設置,用以保障勞工權益。然工會組織在台灣並不普及。工會是脫離剝削勞工相當好的設計,台灣應予以鼓勵。而從工會組織的發展可知,勞工權益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設計。

註:獨立董事之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同時選任獨立董事2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前項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80%。

重視勞工或員工在公司的地位是一項普世價值。儘管公司會邀請勞工或員工成為公司之股東,但基於員工認股原則、員工認股選擇權,員工或勞工仍難以集合投票,選出具代表性之董事。所以,為強化保障勞工權益,與工會組織與功能相互輝映,台灣應探索,沿用歐美企業設置勞工董事之可行性。

目前在公司治理實務準則中,雖有強制在董事會中增加獨立董事之規定,但董事會仍缺乏基層勞工代表。員工參與股份認購,甚至《公司法》中也鼓勵股票選擇權,顯見一般上市/櫃公司間,員工普遍為公司股東成員。只是,上市/櫃公司員工個人,或某特定群體,或全部員工所持有股份之投票權,尚不足於選出具代表性之勞工董事。

勞工董事必要性

如果台灣能在《證券交易法》的14-7條中,增加類似獨立董事的設置,加入強制設立勞工董事,勞工就能在董事會中扮演一些功能與角色,將勞工或員工的意見,有效率且充分地向董事長溝通。此外,在工會、勞工財務參與之外,設立勞工董事,將可加強勞工或員工在公司之參與,促進公司目標之有效率達成。所以,在台灣上市/櫃公司間設立勞工董事,可與工會組織之推動、勞工財務參與權、勞工其他權益等相互配套,有效提升勞工或員工的權益保障,並可藉此促進公司治理之效率性。

在台灣上市/櫃公司間設立勞工董事,可與工會組織之推動、勞工財務參與權、勞工其他權益等相互配套,有效提升勞工或員工的權益保障。圖為香港勞團焚燒富士康罹病員工家屬寫的陳情書。(記者張安蕎攝)

進一步言,在台灣股市散戶投資者佔比超過五成,且公司組織結構所有權/經營權未有效分離的條件下,先不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問題,董事會增設勞工董事將能制衡以大股東為基礎之董事會,將可強化其經營決策之合理性、對外部投資者保護之功能,可補散戶投資者比例過高致外部監督力量偏弱之問題。

根據本文之討論與分析,筆者主要建議:台灣應立法在《證券交易法》14條之7,應增定勞工董事之相關規定,促進勞工之參與權與溝通,有效保障勞工權益。此外,勞工董事可有效監督、執行《勞動四法》。而政府目前推動的「加薪四法」,也就是針對《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四法進行修正案之立法,強制企業分配年度盈餘給員工,為員工加薪的企業則可抵減營業稅,其基本精神也與歐洲勞工之財務參與權相符合。

註1.

在發展公司治理之相關原則時,獨立董事不是唯一的項目。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於1960年成立,是迄今發展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機構之一。OECD提出,一個健全的公司治理必須符合下列六個原則:

1. 確保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架構(Ensuring an effici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2. 落實董事會之責任(Implementing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Board

3. 資訊揭露及透明性(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4. 保障股東權益及發揮其重要功能(Protecting 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 and allow them to exert their critical functions)

5. 重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Focusing on the right of stakeholders)

6. 公平對待股東(Fair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台灣新社會智庫:康榮寶、張緒中 : 設立勞工董事促進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