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別2107!迎戰2018!

張緒中向您報告「惡人橫行是因為老實人沈默」

五年前台灣民主醜劇182票贏了1015票!

高雄電信員工被「靠北集團」霸凌1825天!

哪個傢伙說:爭議擺兩邊,會員權益擺中間,靜待司法判決?

為什麼又裁撤高雄市分會?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但就有人沒標準!

這是一場要臉不要臉的鬥爭!爭民主格調!

各位兄弟姐妹平安:

   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12月28日是電信節。歲末年冬,就在30年前,民國76年7月15日台灣宣佈解嚴,電信總局時代,在蔣介石紀念日,高雄南區電信管理局員工成立了國營事業第一個體制外團體-「電信實習員左權益促進會」,同年,電信節簽定國營事業第一個團體協約。

 國民黨執政,電信總局公司化,因為高雄電信員工挺身而出,毛治國學老共說:「公司化五十年不變」。民進黨執政,中華電信民營化,因高雄電信員工再度主導陳抗,合法罷工卻遭警方因上級壓力,違反集遊法張緒中首次聲請釋憲。行政院違反立法院五次主決議,民營化釋股100位立委二度聲請釋憲。民營化剝奪員工公務員身份權工會第三次聲請釋憲(民營化已超過12年,至今未解釋,多少員工已等不到那一天。)。啟示:只在制度下的抗爭救濟,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但是我們可以做的,都做了。

從上述歷史發展軌跡,是否勾起您:高雄電信員工一周內三次搭夜車北上立法院,在寒風刺骨中,為工作權抗議公司化的激情?是否喚醒您:官方民營化指令下,那些為了自己的官位,或不得不為五斗米折腰的主管,打壓支持工會罷工的夥伴,逼退員工的塵封記憶?歷史的鐵律: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更沒有廉價的民主!自己的權利自己爭!我們在民主的時代潮流中,國家的法律制度下,我們一步一腳印,一起「拼」過來了。印證馬丁路德.金「改變不會自動到來,而是需要經過持續不斷的抗爭」。

 

對一個完全沒有背景,28歲喪父,又是外省第二代的我,因為民主制度,張緒中有機會為大家服務,因為您的一票,讓我學習民主、體會民主、深化民主。基於工會民主應建立在法制基礎上,任內建立理事長、勞工董事由會員直選制度,外聘專任會務人員制度、分會應獨立融入在地化、籌募罷工基金,兩屆理事長任期屆滿裸退。因為您的一票不僅拓展我的視野,豐富我的人生,更增加我生命的寬度與深度。您們就是我的伯樂!而我用全心投入工作回報大家,這是我的職業道德,也是我對工會的價值信仰。畢竟,獨立自主工會草創維艱,知易行難,工會民主長夜漫漫。

 

緒中職場超過四十年,投入工會事務整整三十年,深深體會改革「練達不如疏狂」,太過世故之徒,巧言令色,圖己之利,非眾生之福。中華電信人才濟濟,在慣性思考醬缸文化熏陶下,主管明哲保身居多,勇於任事者少見,怕事之輩比比皆是。至於敢挺身而出,維護公平正義主管,是美麗錯誤地期待。

 

民主的真諦:權力從哪裡來,就該對誰負責。緒中在工會的職務都是來自會員民主選票,理所當然,對大家負責。個人之所以重啓公司化民營化塵封記憶,作為報告序言,因為資深與年輕員工對公司期待及自己利益,存在世代利益衝突與價值差異。但是,歷史的經驗:網路社會工業4.0時代,面對貪婪資本主義弱肉強食市場競爭,獨立的工會,民主的工會:union of the workers, by the workers, for the workers.才是勞工最堅實的靠山。工會一場,造福一方。

 

工會既得利益集團憂懼緒中取得博士學位復職再參選,在毫無證據下,以莫須有情事,全面抹黑本人出賣員工,也經法院判決認證涉犯誹謗罪,當事人遭重判有期徒刑3個月。而抹黑張緒中的工會當權派系,卻公然與經法院認證發函同意加速民營化,出賣員工的「工賊」結合,(Scab工賊:支持僱主、支持僱主罷工)打壓高雄自主工會幹部。在各級法院根據各項證據都證明中華電信工會違法,工會一再聲明尊重司法判決,等不及終審,乾脆裁撤高雄市分會,片面提前結束第六屆經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會員代表、理、監事任期,依舊「靠北官派」濫權圖利特定人。第七屆改選,剝奪高雄市分會會員,章程第七條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而且至今,不敢公佈五年來超過四千多萬工會會費、福利經費收支用途。

   而針對團體部分,第七屆高雄市分會選舉案,我們已起訴外,另違法提高會費案、中斷會員代表、理、監事任期侵權案,業已準備起訴就緒。個人部分,張緒中第二除名案,中華電信工會敗訴定讞,將提侵權損害賠償100萬元,另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中華電信工會對張緒中(含許福利一次)提起三次偽造文書告訴,皆獲不起訴處分,將對相關人等提起誣告之訴。高雄人不是被嚇大的!更不能鄉愿退縮,而且一定要讓他們付出反民主的代價。

有關高雄市分會理事長選舉訴訟報告如下:

   歷經五年,根據中華電信工會會議關鍵錄影帶譯文及雙方證據,各級法院明確判決:

一、張緒中當選高雄市分會理事長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判決主文:

1.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第六屆高雄市分會理事、分會會 員大會代表及第 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委任關係存在。

2.上訴應應填發第六屆高雄市分會理事長之當選證明書予被上訴人。

3.上訴人應交付高雄市分會之印信章戳予被上訴人。

分會選舉委員會所承辦包括分會理事長選舉在內等分會選舉事務,係本於上訴人章程授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之選舉辦法明文所定之事務分配,並非受本會或本會所成立選舉委員會委託辦理,此由選舉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照以觀,即知本會對於分會辦理選務事務,猶如主管機關對於本會承辦之選舉事務,均僅得予以監督、指導,而不得予以干涉、指揮,俾適度維護分會選舉自治之精神,洵無疑義。(第17頁第2-9行)」

「堪認上訴人(中華電信工會本會理事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所為上開決議,及依決議所為各項函示及公告,命高雄市分會停止辦理選務,並否認被上訴人參選分會理事長之資格及選舉之效力,已侵害上訴人章程第7條所保障會員之被選舉權,亦違反依章程授權制定之選舉辦法至明。…,上訴人(中華電信工會)前揭所為決議、函示及公告,於法均屬無效,應不影響高雄市分會所辦理系爭選舉之合法性及有效性,洵無疑義。(第18頁第9-16行)」

二、工會未依會議程序修改章程,違法提高會費!

1.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判決書(第10頁第2-8行)「然依兩造各自提出卷附會議錄影光碟譯文,均顯示與會會員代表於現場確已數度明確要求維持原條文,並要求所為修正應依章程3分之2決議及進行唱名表決,主席即上訴人理事長朱傳炳則在未經表決之情形下,自行宣布該條文修正通過等情。堪認被上訴人主張:關於章程第31條提高會費之修正案,未經任何決議程序等語,並非虛言。」

2.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書第7頁第1至10行:「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第五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系爭章程第31條,將提高會費至會員當月工資之千分之5。惟該修正案於討論時,訴外人即會員代表李慶昇主張暫緩修正、訴外人即會員代表尤伍能、高梅香則建議加強宣導等語;嗣李慶昇請求表決,但主席朱傳炳未經表決即逕宣布通過章程第31條修正等語,有兩造不爭執之會議錄音譯文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3頁至第116頁),足見該章程修正案之決議程序是否符合工會法規定,並非無疑,且屬可受公評事項。」

工人作家楊青矗在「美麗島進行曲第三部」第867-869頁,描述林義雄先生母親第一次探監,第一句話就是[有冤枉就要說出來啊…]。美麗島事件發生後,林義雄先生一直保持沈默,在國內外壓力下,美麗島事件受刑人獲得公開審訊機會,林義雄先生完全未提及母親及一對雙胞胎悲情:「我想送給公訴人一句話「公門好修行」。我在這裡要沈痛的指出,我們的社會仍然有一些人根本否認「人類會為了追求更高的精神生活而奉獻」的可能性,否定「人類會為了追求更完美的社會而捨棄一己的私利私慾」。…追求公平合理的社會是世界潮流,我的大多數同胞,將順應潮流 前進,阻擋得了今天,阻擋不了明天。」

各位兄弟姐妹、工作夥伴們:伊蓮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說:「未來屬於那些堅信自己夢想的人」。爭取弱勢勞工權益,建構公平正義的社會,不是「可不可以」做的事,也不是「應不應該」做的事,而是我們「願不願意」當傻瓜去做的事。幸福是計較的少,感動是付出的多。歡喜作!甘願受!

謝謝您!大家一起加油!

祝福大家 新年快樂 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