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公司對64.5歲員工就業歧視

剝削子公司宏華國際員工節省成本釀職災

中華電信表裡不一企業社會責任何在?

  • 針對中華電信公司為節省費用,對退休前6個月員工,因工作需要配合加班,惡意設定公司人資差勤系統,採取差別不利待遇,涉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年齡歧視。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經多次股東會反映,建議應針對員工實際工作需要,及經常性工作性質,平等對待奉獻公司一輩子青春的員工,而不應該在員工退休前,為節省費用,對退休前員工採取歧視待遇,羞辱員工尊嚴。
  • 工會指出:公司依舊針對64.5歲員工,在電腦人事差勤系統設定加班差別待遇,使員工無法因工作需要,及時簽報加班程序,須專案簽報,且簽報流程延宕多時,實施差別歧視待遇。對照一堆子公司酬庸高官如前金管會主委,或讓少數工會幹部超過百日公差申請差旅費,甚至讓工會超支百萬元川旅費,卻對為公司賣命一輩子的員工,採取差別待遇變相羞辱,令人心寒。工會已於107年1月10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送件申訴。
  • 工會表示:中華電信公司為節省經營成本,將公司第一線工作如客網、客服、臨櫃等工作,由百分百子公司宏華國際承攬。宏華國際公司董事會由中華電信高層主管擔任,宏華國際為節省加班費用,員工經常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洽公,導致日前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文信服務中心員工蘇芳正先生,下班後,又到右昌服務中心洽公,不幸在右昌服務中心發生職災,至今已逾三個月,仍未得到職業災害認定,讓當事人及家屬飽嚐身心煎熬,中華電信公司企業社會責任何在?
  • 理事長張緒中指出:根據中華電信公司內部文件勞安主管簽報:「總公司網路處、行銷處及職安衛處等單位怠忽行使對宏華子公司,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職責,致近2年四次職災導致本公司被罰,宏華管理階層卻仍我行我素無人負責(如本營運處安衛現場巡視缺失通知13次未獲矯正),讓事故不斷再發生,建請限期1個月內依職安衛法(如第6、23、32、26、27等條)及本公司承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如第10、11、13、28)等相關法規規定完成作業管制規定,違者議處。(參考勞基法第59條、62條、63條、職災法第31條)」。
  •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張緒中理事長強烈呼籲中華電信公司:

 

1.立即取消針對64.5歲員工正常加班電腦人事差勤系統歧視設定。

2.針對宏華國際公司蘇芳正職業災害案,依據職災規定給予補償與照顧。

3.基於分配正義及公股企業配合賴院長政策,立即比照中華電信為宏華員工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