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349-公司組識調整應依據與本會團體協約及勞工局調解內容 公司應遵重本會會員調動意願辦理 依據中華電信(股)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協約第16條 及高雄市勞工局調解內容:公司因組織變動而需調動本會會員,應尊重本會會員之意願辦理 分享 FacebookXRedditLinkedInTumblrPinterestVkEmail: 相關文章: 快訊101-五一立法院陳情記者會 爭取南部勞工權益 4月3日林森園區遇見茂林蝶麵幸福下午茶 快訊100-4月3日林森園區遇見茂林蝶麵幸福下午茶 099-實現公平正義 績效獎金應納入勞退薪資提撥 照顧年輕人.pdf 098-呼籲郭董座做台灣企業表率 績效獎金列工資